信託土地變遺產?移轉現值申請書填寫實戰筆記
在臺灣不動產規劃中,信託是常見的資產保護工具。但當贈與或自益信託的土地因委託人身故須納入遺產總額時,如何申請「變更前次移轉現值」卻讓許多繼承人摸不著頭緒。這份申請書直接影響土地增值稅計算,處理不當可能讓稅負暴增。讓我們釐清實務操作要點。
為什麼需要這份申請書?
信託土地在納入遺產總額時,會面臨雙重課稅問題:
- 原始取得成本認定:信託成立時的土地移轉已產生稅務紀錄
- 遺產稅計算基準:繼承時需重新核定土地價值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土地稅法》第31條,申請變更前次移轉現值的目的,是將課稅基礎調整回委託人「原始取得成本」,避免重複課徵土地增值稅。
實務案例:王先生將市價3,000萬土地成立自益信託(當時公告現值800萬),五年後身故時土地公告現值已漲至1,200萬。若未申請變更,繼承人將以1,200萬為課稅基礎,而非原始800萬。
申請書核心欄位拆解
第一部分:土地與權利歸屬
| 欄位名稱 | 填寫要點 | 常見錯誤 |
|---|---|---|
| 土地標示 | 地號、段別需與權狀完全一致 | 誤填重劃前舊地號 |
| 信託契約日期 | 以地政事務所登記日期為準 | 誤填簽約日期 |
| 委託人身分證字號 | 需與遺產稅申報書一致 | 字號缺漏或誤植 |
| 信託類型 | 勾選「贈與信託」或「自益信託」 | 未勾選或雙重勾選 |
第二部分:現值調整依據
此處需具體引述法條依據,常見組合: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2條
- 《土地稅法》第5條之2
-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10453990號函
關鍵提醒:應同時檢附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或「不課徵證明」,地政機關才會受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三部分:繼承關係佐證
需準備三類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
- 繼承系統表(需全體繼承人簽章)
-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產權證明文件
- 信託專簿謄本
-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信託契約書重點頁面
-
稅務文件
-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 前次移轉現值證明(如原買賣契約書)
五大地雷區實務解析
地雷1:信託期間土地改良未申報
若信託期間有增建、改建,需檢附:
- 建築改良物評估報告書
- 工程費用發票正本
- 地方稅務局核發的房屋稅籍證明
案例:李小姐信託土地後增建倉庫,未申報導致繼承時被核定現值增加200萬,補繳稅額逾30萬。
地雷2:農地信託的特殊規範
農地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時,需加附:
- 農地農用證明書(鄉鎮市公所核發)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最近三個月空拍圖(確認無違規使用)
地雷3:逾期申請的補救方案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超過繼承登記日起五年者:
- 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 附具「不可歸責事由」證明(如:境外繼承人疫情期間無法入境)
- 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暫緩土地移轉登記
地雷4:部分繼承人未會同申請
實務解決三步驟:
- 取得未配合繼承人的印鑑證明(三個月內)
- 書面委託書經地政士簽證
- 切結書載明「如有糾紛願負法律責任」
地雷5:信託登記瑕疵補正
常見登記不全問題處理:
graph LR
A[登記不全] --> B{瑕疵類型}
B -->|權利範圍錯誤| C[申請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B -->|委託人身分誤植| D[檢附戶籍更正證明]
B -->|信託目的未載明| E[補正契約公證書]
現場送件實戰流程
步驟一:雙軌送件
-
稅務端
- 向地方稅捐稽徵處申請「土地現值認定」
- 取得「土地移轉現值通知書」(約5-7個工作天)
-
地政端
- 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預約繼承登記
- 同時遞交「變更前次移轉現值申請書」
步驟二:文件檢核重點
承辦人員必查三項:
- 申請書騎縫章是否連續
- 附件是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 繼承人印鑑章是否與印鑑證明一致
步驟三:補件追蹤技巧
- 取得「收件字號」後三日內至「地政線上申辦系統」查進度
- 補件通知需於七日內完成(可申請展延一次)
- 正本文件應以「機關公文封」寄回,避免影本遭退
專業人士的節稅提醒
時效策略
在委託人過世後六個月內完成申請,可搭配:
- 遺產稅分期繳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 實物抵繳(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
跨世代規劃建議
實務上可採「雙層信託」架構:
第一層:自益信託(委託人=受益人) ↓ 第二層:他益信託(受益人=子女)
此架構能固定前次移轉現值,避免後代繼承時現值暴增。
當你遇到行政爭議
若申請遭駁回,可採三階段救濟:
- 復查:收受處分書30日內向原機關申請
- 訴願:復查結果送達30日內向財政部提出
- 行政訴訟:訴願結果六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告
近年常見勝訴關鍵點:
- 稅務機關未考量物價指數調整(適用《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
- 繼承發生時點認定錯誤(以死亡登記日為準,非遺產稅申報日)
線上申辦新制注意
2023年起開放「地政線上申辦系統」辦理,但限制條件:
- 限「自然人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申請
- 單筆土地面積未逾10,000平方公尺
- 非屬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案件
- 信託契約已上傳至地政雲端資料庫
線上申請需額外上傳「申請書電子簽章檔」及「繼承人身份影像檔」,審查時間約節省40%。
結語:掌握三項核心原則
處理此類申請時,務必把握:
- 文件時效性: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文件有效期限
- 成本證明完整性:從原始買賣契約到後續改良支出單據
- 程序雙軌性:同步進行稅務申報與地政登記
建議在委託人訂立信託契約時,即應預留未來繼承規劃,將「變更前次移轉現值」條款納入信託契約附約,並經地政士見證簽章。此舉可為後代節省逾30%的稅務成本,真正實現財富傳承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