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府採購爭議現場:當廠商按下異議鍵的關鍵時刻
採購爭議的轉捩點:解鎖臺中市府異議處理機制
當公共工程標案結果公告那刻,總有幾家歡樂幾家愁。在臺中市政府採購案中,落選廠商或利害關係人若對招標過程存有質疑,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便從「異議」程序開始啟動。秘書處作為市府採購爭議的首道防線,每年處理超過兩百件異議案,涵蓋工程、財物、勞務等各類採購案。
異議程序的法定基礎與適用情境
政府採購法第74條至第86條構成異議制度的骨架。臺中市近年常見異議類型可分為三類:技術規格爭議(佔42%)、評選程序瑕疵(35%)與資格審查爭議(23%)。曾有營造商因標單中混凝土強度規格被認定有綁標嫌疑,於開標前提出異議,成功促使秘書處要求業務單位修正招標文件。
提出異議的關鍵時效分為兩類:對招標文件有異議應在截止投標前10日;對決標結果不服則需在公告後15日內提出。去年某資訊服務標案中,第二順位廠商因延誤第16天才遞狀,喪失救濟權利,凸顯時效的重要性。
秘書處的實務處理流程
收到異議書後,秘書處依標準作業程序啟動三階段審查:
- 形式審查(3工作日內):確認文件是否具備基本要件,包含廠商大小章、具體事實陳述及請求事項
- 實質調查(20工作日):調閱採購案卷、約談承辦人員,必要時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 合議決定(7工作日):由府內法律顧問與採購專家組成審議小組作出處分
值得注意的趨勢是,近年秘書處在審查階段導入「調解先行」機制,約三成案件在調查期間促成雙方和解。例如某學校冷氣採購案,廠商對規格標示不清提出異議後,經秘書處協調,主辦單位同意召開規格說明會,最終撤回異議繼續參與投標。
異議書的成敗關鍵要素
分析臺中市府近三年異議成立案件,有效異議書通常包含三大核心要素:
證據的系統性整理
- 招標文件矛盾條款的對比表
- 評選會議錄音逐字稿節錄
- 行業技術標準與招標規格差異分析
法律論述的雙軌並行 同時援引政府採購法與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例如針對評選委員利益迴避問題,結合採購法第6條公平原則與行政程序法第32條迴避規定,強化論理基礎。
救濟請求的具體可行 避免籠統要求「撤銷決標」,應具體表明「廢除第三項評選標準」或「重新審查投標文件第5頁第2項證明」等可執行訴求。某景觀工程案中,廠商精準指出評分表計算錯誤,促使秘書處撤銷原決標。
後續救濟途徑的戰略選擇
當秘書處作出異議處理結果後,廠商可視情況採取不同行動方案:
若異議遭駁回,應於收受決定書次日起15日內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去年某醫療設備採購案中,廠商在申訴階段補充國外原廠技術文件,成功逆轉秘書處原決定。值得注意的是,經申訴審議判斷指明違法者,秘書處應於30日內另為適法處置。
改變中的異議處理模式
臺中市秘書處近年推動兩項變革:數位化異議平台與專家外審制度。2023年上線的「採購異議e網通」系統,使案件處理時效平均縮短7.2日。同時針對技術複雜案件,每季聘請外部專家參與審查,提升決定公信力。某太陽能板採購案即因外聘光電專家指出規格落後國際標準,促使修改招標文件。
民間團體監督力量亦不容忽視。在地組織「臺中公共工程監督聯盟」建立異議案例資料庫,公開分析近五年成功案例,發現規格標限制競爭與評選標準不明確佔違法事由的68%,此數據促使市府修訂採購作業手冊。
企業的風險管理策略
具備豐富投標經驗的廠商,通常採取三層次預防措施:
- 投標前預檢:委託專業顧問審查招標文件潛在爭點
- 過程存證:派員參與公開說明會全程錄影,保存溝通紀錄
- 異議評估:建立勝率預測模型,綜合考量行政成本與商譽影響
某機電工程公司即因建立爭議評估表,去年在兩件異議案中精準判斷不提出異議,避免無謂行政資源消耗,將精力轉向其他標案。
公民參與的新途徑
非廠商的利害關係人如何運用異議機制?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之1,實際受採購結果影響的民眾可提出異議。去年西區某公園改建案,居民成功以「遊具安全標準不符兒童需求」為由提出異議,秘書處罕見要求主辦單位召開公聽會後修正設計。
對於金額未達公告標準的採購案,臺中市另設有「小額採購意見反映」管道。北屯區某鄰里監視系統設置案,里長透過此機制反映規格問題,三天內即獲業務單位書面回應。
公共採購的異議制度如同精密齒輪,牽動著政府效能與市場公平。當廠商在標案中按下異議鍵,開啟的不只是個案救濟程序,更是優化公共治理的契機。隨著臺中市持續精進爭議處理機制,這套平衡公部門採購權限與民間權益保障的設計,將持續扮演守護公共利益的關鍵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