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都船東必讀!漁苗放流背後那些不能說的出海密約

當漁船不再捕魚:解鎖台中海域的另類任務

海風混著柴油味,港邊的起重機正吊裝一箱箱活水桶。王船長盯著手中那張「自願受僱出海從事非漁業行為同意書」,皺眉啜了口烏龍茶。「放流魚苗還要簽這個?政府花樣真多。」這情景在台中梧棲、清水漁港近兩年越發常見。隨著海洋復育意識抬頭,漁苗放流從零星活動擴張為年度重點計畫,台中市政府農業局為釐清責任歸屬,這紙同意書成了船主參與的關鍵門票。

為什麼出船放魚苗需要特別同意?

多數船東直覺反應:「我的船出海,不是捕魚就是載客,放流魚苗算哪門子?」關鍵在於《漁業法》對「漁業行為」的嚴格定義。當漁船從事非捕撈、非養殖、非運輸漁獲等核心漁業工作時,即落入「非漁業行為」範疇。此時船主與受僱人間的法律關係,將從《漁業法》轉向《民法》僱傭契約規範。

去年大安區發生過爭議案例:陳姓船主載運市府委託的魚苗出海,途中因浪大導致兩名工作人員跌傷。農業局原認定屬公務執行意外,後發現同意書未勾選「意外保險由僱用單位負擔」條款,最終判決船主需負擔七成醫療費。此案凸顯文件簽署細節的實質影響力。

同意書隱藏的三道防火牆

第一道:責任切割聲明

文件首段載明:「船主確認本次航行非屬漁業採捕作業」,此聲明直接影響保險理賠適用範圍。漁業保險通常涵蓋捕撈作業事故,但放流過程中的船具損壞或人員受傷,可能因「非漁業行為」遭保險公司拒賠。台中區漁會保險部門建議,船主應在簽署前確認責任轉移條款,必要時要求僱用單位加保短期海事意外險。

第二道:設備安檢清單

同意書附件要求檢查十項安全設備,其中四項最易疏忽:

  1. 衛星定位信標(EPIRB):須在有效期內且登錄資料正確
  2. AIS船舶辨識系統:開機顯示狀態需與航行執照相符
  3. 急救箱藥品有效期:常見過期消毒藥水問題
  4. 船員艙防滑措施:非強制項目但列為建議檢核點

安檢並非形式主義。2023年外埔漁港抽查顯示,32%漁船急救箱存在過期藥品,18%船舶EPIRB電池逾期未換。這些缺失在事故發生時,可能成為追究船主責任的關鍵證據。

第三道:緊急應變承諾

最易引發糾紛的是「自願承擔海上緊急處置責任」條款。法務人士解讀:當放流過程中發生機械故障或人員急病,船主需立即啟動應變程序,包括通報海巡單位、實施急救、決定返航時機等。若延誤處置導致損害擴大,可能面臨業務過失告訴。建議船主在簽署前與僱用單位明訂通報責任分擔,例如由隨船公務員負責聯繫海巡署勤指中心。

簽名前必核對的五組數字

  1. 僱用時數計算:從碼頭解纜至繫纜全程計費,包含等待潮水的空檔時間。台中港常見爭議在於「魚苗裝載時間」是否計入,建議事前書面載明計費起訖點。

  2. 燃油補貼公式:農業局採用「主機馬力×0.15×作業時數×當日中油牌價」計算基準,若使用副機冷卻活魚艙,需另附耗油證明。曾有船主因未記錄副機運轉時數,損失萬元補貼。

  3. 最低出船氣象條件:浪高逾1.5米或風力達6級時可拒絕出航,此標準引用自《台中市漁船運搬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但需注意若雷達圖顯示鋒面將於2小時內通過,仍可能被要求配合出船。

  4. 人員傷亡理賠上限:政府版同意書預設每案最高理賠200萬元,對僱用專業潛水員執行深水區放流的案件,船主應要求提高額度。可參考漁業署頒布「沿近海漁業僱用非船員傷害補償參考標準」。

  5. 船舶滯留費:魚苗延遲送達導致船舶滯留,每小時可求償基本費率1.5倍。去年曾發生魚苗車拋錨致12艘漁船滯留港區6小時,船主們成功集體索賠。

隱藏版權益:從同意書延伸的三大機會

簽署同意書不單純是責任承擔,更是開拓業務的契機。台中市海資所統計,近三年參與放流計畫的船主中,有47%因此獲得其他政府標案:

海洋調查合作

通過放流任務建立信任基礎後,船主可申請加入「台中港生態監測船隊」。此計畫提供聲納探測、水質採樣等培訓,日薪較放流高出40%。需具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與基本英語通訊能力。

觀光漁業執照加分

農業局將放流參與紀錄納入「娛樂漁業執照」評選項目。以高美濕地周邊船主為例,近兩年獲轉型娛樂漁業執照者,八成有放流任務經驗。關鍵在於累積「非捕撈航行安全時數」證明。

漁業資源維護補助優先權

參與船主申請「漁船節能設備更新」或「傳統漁法保育獎勵」時可獲積分加成。如裝設LED集魚燈補助從5萬元提高至7萬,刺網漁船轉型補助另加15%。

簽署後的關鍵動作

完成書面簽名只是開始,實務中常見三大疏漏:

備案時效陷阱:同意書正本送農業局漁業科後,記得索回蓋有收文章之影本。曾有船主遇海事糾紛時,發現農業局系統登錄日期較實際簽署日晚三天,影響保險生效認定。

船員名冊更新:攜帶同意書副本至區漁會更新「出港船員申報表」,將隨船公務員登錄為「特殊任務隨船員」。避免海巡查驗時誤判超載。

航海日誌記載要領:在作業事由欄應寫明「執行農業局○年○批次魚苗放流(契約編號:○○○)」,取代籠統的「公務運輸」記載。此舉影響事故時的舉證效力。

當爭議發生時的自保之道

台中港法律服務站分析近五年案例,提供實戰建議:

若遇隨船人員操作不當導致船具損壞:

  1. 立即拍攝現場視頻,重點記錄設備原廠標籤
  2. 要求隨船公務員簽署「設備異常確認單」
  3. 三日內向漁業科遞交維修估價單正本 切忌口頭承諾「回港再處理」,易被視為責任歸屬默認。

針對人員受傷糾紛:

  1. 保留最初就診診斷書正本
  2. 申請港監單位製作「海事報告」
  3. 向船東責任互保協會報備 特別注意:若傷者為公務員,其醫療費用可能先由公保給付,但船主仍需承擔《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責任。

未來變革風向

據農業局內部討論文件顯示,未來同意書可能新增兩項條款:

  • 電子監控條款:強制安裝任務紀錄器,儲存航行軌跡與船艙影像
  • 生態追蹤義務:要求船主配合放置衛星標記魚苗,回報初期生存率 漁業團體正倡議配套措施,包括提高燃油補貼率15%、提供免費定位器材租借等。

港邊的夕陽染紅了王船長的側臉,他掏出印章在同意書落款處壓下。「簽歸簽,該爭取的權益還是要顧。」他揚手招來夥計:「去跟科長說,副機冷卻的油錢要另計,還有…記得拿收文編號!」波浪輕拍著船身,這紙同意書承載的,是海洋復育新時代下,漁民與政府重新定義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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