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權力出錯,你的權益這樣討!國家賠償申請實戰解析
生活中,我們或多或少都曾和政府機關打交道。不管是去戶政事務所辦文件、走在政府維護的人行道上,或是孩子在校園裡活動,我們都信任公部門能提供安全的環境和正確的服務。但萬一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疏失,或是公有設施出了問題,導致你受傷或財產損失,該怎麼辦?這時候,「國家賠償」就是法律賦予民眾的一項重要救濟管道。這篇文章,就來跟你聊聊在臺灣,如何理解並運用這項權益。
國家賠償是什麼?法律基礎在哪?
簡單說,國家賠償(簡稱國賠)就是當國家(包含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或其公務員,在行使公權力時,因為故意或過失,侵害了人民的自由或權利,造成損害;或者因為政府所管理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時,國家依法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它的核心法律依據是 《國家賠償法》。這部法律開宗明義就說了:「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憲法第二十四條正是保障人民有權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所以,申請國賠,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是施捨。
哪些情況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主要規範了兩大類可以請求國賠的情形:
1. 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害(國賠法第2條)
*   **誰的行為?** 必須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造成的侵害。這裡的公務員範圍很廣,不僅限於有正式公務員身分的人,只要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都算,包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例如某些民間機構受政府委託辦業務)。
*   **行為性質?** 公務員的行為必須是「行使公權力」,也就是代表國家在做公家的事,例如警察開罰單、稅務員查稅、公務員核發執照等。如果公務員純粹是個人行為(例如下班後開車撞人),就不在此列。
*   **主觀要件?** 公務員的行為必須是出於「故意」或「過失」。故意是指明知且有意造成損害;過失則是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例如處理文件嚴重疏漏、執法過程明顯違反程序)。
*   **結果?** 必須對人民的「自由或權利」造成「損害」。例如被錯誤羈押(侵害人身自由)、財產被違法沒收(侵害財產權)、被錯誤課稅導致損失等。2.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的損害(國賠法第3條)
*   **什麼設施?** 指由政府機關設置並管理的「公共設施」。這範圍非常廣,常見的例如:道路、橋樑、人行道、路燈、公園遊樂設施、學校運動器材、公立醫院設備、公有市場建築、政府辦公廳舍等。關鍵在於所有權或管理權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   **問題在哪?** 設施本身在「設置」時就有設計或建造上的瑕疵(例如設計不良的排水溝),或者在「管理」上有欠缺(例如路面有坑洞長期未修補、公園設施老舊損壞未維護)。
*   **結果?** 必須因此導致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例如騎車因路面坑洞摔傷、在公園被損壞的鞦韆砸傷、公有建築物磁磚掉落砸壞車輛等。
*   **責任性質?** 這類型的國賠責任是「無過失責任」。意思是,受害人不需要證明管理機關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證明設施有欠缺、損害發生,且兩者有因果關係,原則上國家就要賠償(除非國家能證明自己已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誰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 直接受害人: 權利或利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本人。
- 間接受害人(依法有請求權者):
- 死亡案件: 如果侵害導致死亡,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求賠償殯葬費、扶養費和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
- 身體、健康受損案件: 受害人的「法定扶養權利人」(例如靠受害人扶養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因此喪失或減少的扶養費。
 
- 繼承人: 如果受害人已經提出賠償請求但在程序中過世,或者受害人本身是繼承人(例如子女繼承父母因公有設施致死案件的請求權),其繼承人可以繼承該國賠請求權。
該向誰請求?找哪個機關?
弄清楚「賠償義務機關」是誰非常重要,這關係到你的請求書要送給誰。原則如下:
- 公務員行為造成損害: 向該公務員所屬的機關請求。例如:警察執法不當,找該警察局或所屬的縣市政府警察局;稅務員核課錯誤,找該稅捐稽徵機關。
- 公有公共設施造成損害: 向該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例如:省道坑洞,找交通部公路總局或所屬工程處;市區道路坑洞,找當地縣市政府工務局(或養護工程處);公立學校設施問題,找該學校所屬的教育局(處)或學校本身(視該機關是否為賠償義務主體);公立醫院設施問題,找該醫院所屬的衛生局或醫院本身。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造成損害: 原則上向「委託的政府機關」請求。例如:民間拖吊場受警察局委託執行違規車輛拖吊時出問題,找委託的警察局。
不確定該找誰怎麼辦? 可以先向疑似相關的機關查詢,或向地方政府法制局(處)諮詢。通常發生損害地點的管轄機關,是首要的詢問對象。
申請國家賠償的關鍵步驟
請求國家賠償,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提出。口頭請求是無效的。整個過程大致如下:
第一步:準備並遞交「國家賠償請求書」
*   **內容要寫什麼?** 請求書是核心文件,必須包含:
    *   請求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及代理權證明(如委任書)。
    *   有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及與請求權人的關係證明。
    *   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這是重中之重!**
        *   **事實:** 清楚描述損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例如:X年X月X日X時,於XX市XX路XX段(靠近XX處),本人騎乘機車因路面有深約X公分、寬約X公分的坑洞(可附照片、圖示)而摔車受傷。
        *   **理由:** 說明你認為符合國賠法哪一條規定(第2條或第3條),以及為什麼該機關應負責(例如:該路段管理機關為OO市政府工務局)。
        *   **證據:** 盡可能提供所有能支持你主張的證據。例如:
            *   現場照片、影片(顯示損害狀況、設施瑕疵)。
            *   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看護費用收據(證明身體傷害及支出)。
            *   財產估價單、修復發票(證明財產損失)。
            *   警方處理紀錄(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報案三聯單)。
            *   目擊者姓名及聯絡方式(證人)。
            *   其他相關文件(如政府單位的會勘紀錄、陳情回函等)。
    *   請求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請求(例如:醫療費新臺幣XX元、工作損失XX元、車輛修復費XX元、精神慰撫金XX元,總計新臺幣XX元整)。**請求金額最好具體並有單據佐證。**
    *   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
    *   請求的年、月、日。
*   **格式哪裡找?** 各級政府機關的官方網站(通常在「法制作業」或「便民服務」/「申辦下載」專區)都會提供制式的「國家賠償請求書」範本可供下載。例如:法務部、各縣市政府法制局網站。建議直接使用或參考該格式撰寫。
*   **遞交方式:** 準備好請求書正本及相關證據資料的影本(正本自己留存),以「雙掛號」郵寄至賠償義務機關,或親自遞送至該機關的收發單位(記得索取收據)。**務必保留寄件存根或簽收證明,這是證明你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請求的關鍵!**第二步: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與處理
*   **收件確認:** 機關收到請求書後,會確認是否屬於其管轄、書件是否齊備。如果不齊備,通常會通知你限期補正。
*   **調查程序:** 機關會啟動調查,可能包括:
    *   調閱相關卷宗資料。
    *   派員實地勘查。
    *   請相關單位(如工務單位、業務單位)說明。
    *   必要時,會通知請求權人及相關人員(如被指控的公務員)到場陳述意見(類似開會,非正式法庭)。
    *   委託專業機構鑑定(例如工程瑕疵、醫療因果關係)。
*   **協議程序:** 這是國賠法規定的必經程序。機關在調查後,認為有賠償責任,會主動找你「協議」賠償金額;若你提出請求後機關遲未處理,你也可以主動提議協議。協議目的在於雙方「坐下來談」,看能否就賠償金額或方式(金錢賠償或回復原狀)達成共識。
    *   協議由機關指派的人員(通常具法律背景)主持。
    *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這份協議書具有法律上的執行力,如果機關事後不履行,你可以直接拿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協議是最快速、成本最低的解決方式!** 如果條件合理,建議優先考慮接受。第三步:協議不成,下一步怎麼走?
*   如果機關在收到請求書後超過**三十天**不開始協議,或者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六十天**協議不成立(無法達成共識),請求權人就可以「跳過協議」,直接向「普通法院」(通常是指「地方法院」的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注意,是打民事訴訟,不是行政訴訟。
*   提起訴訟的時效是自「協議不成立證明書」送達請求權人隔天起算**二年**(國賠法第11條)。超過時效,法院會判決駁回,權利就消滅了。**務必注意時效!**申請國家賠償,有哪些重要期限要牢記?
時效問題在國賠案件中至關重要,錯過期限,權利就喪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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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時效(國賠法第8條):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所謂「知有損害」,通常指知道損害發生且知道是誰造成的(賠償義務機關)。
- 自損害「發生」時起,不論知不知道,超過五年,請求權也消滅。
- 舉例: 你在路上因坑洞摔車受傷,事發當天就知道受傷(知有損害),也大概知道路是誰管的(例如市區道路屬市政府管),那麼二年時效從摔車那天就開始起算了。如果事發五年後才發現當初的傷導致嚴重後遺症想請求,但損害發生已超過五年,請求權就消滅了(除非能證明後遺症是獨立的新損害且仍在時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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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後起訴時效(國賠法第11條): - 如前所述,協議不成立後,必須在收到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的隔天起二年內提起訴訟。
 
準備申請國賠,有哪些實務上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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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證據!證據!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國賠請求更是如此。事發當下,盡可能保持冷靜,立即蒐證: - 拍照錄影: 損害現場全景、近景、特寫(如坑洞尺寸、損壞的設施、傷口、損壞物品)。最好有時間戳記。
- 報警處理: 如果是交通事故類,務必報警,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受理案件證明單(報案三聯單)」,警方紀錄是重要證據。
- 就醫診斷: 即使傷勢看似不重,也建議就醫檢查,取得「診斷證明書」(務必請醫師詳細記載傷勢、宜休養天數、需不需要看護),並保留所有醫療費用收據。
- 保存單據: 因損害支出的所有費用單據,如修車估價單、發票、看護費收據、計程車資(往返醫院)、必要的輔具購買證明等。
- 目擊證人: 當場若有目擊者,禮貌地請教姓名和聯絡方式。
- 正式反映紀錄: 如果損害發生前曾向相關單位反映問題但未獲處理(例如陳情路不平),保留陳情紀錄和機關回覆,這能證明管理機關「知悉卻不作為」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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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要合理且有依據: - 財產損失: 提供修復估價單或發票。如果是物品全毀,需證明其價值(如購買發票、折舊計算)。
- 醫療費用: 憑醫療院所收據。
- 工作損失: 需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宜休養X日」,並提供薪資證明(如扣繳憑單、薪資轉帳紀錄、雇主證明)。無固定收入者,可主張依基本工資或同業平均計算。
- 看護費用: 需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需專人看護X日」。無論是請專業看護(憑收據)或由家人照顧(可參照看護市場行情請求),都要有依據。
- 交通費用: 就醫、復健的合理交通支出憑證。
- 精神慰撫金: 這部分彈性較大,通常會考量:侵害情節嚴重性(如傷勢輕重、是否殘疾)、雙方(請求權人與機關)的社經地位、實際加害者(公務員)的態度、法院判決先例等。切忌漫天開價,提出一個合理、有說服力的金額,有助於協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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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諮詢資源: - 各機關的法制單位: 各縣市政府都設有「法制局」或「法制處」,有些提供國賠諮詢服務(但他們同時也是賠償義務機關的成員,立場需理解)。
- 法律扶助基金會: 符合資格的民眾(通常是經濟弱勢),可向各地法扶分會申請免費律師諮詢或協助。
- 律師: 如果案情複雜、損害嚴重或對法律程序不熟悉,聘請專業律師協助撰寫請求書、陪同協議或訴訟,能有效保障權益。律師費用是否可向國賠請求?實務上較困難,通常需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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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理性溝通: - 在協議過程中,保持冷靜理性。機關人員也是在依法執行職務,據理力爭是必要的,但過度情緒化可能無助於解決問題。
- 了解機關的立場和可能的限制(如預算、責任認定標準),評估協議方案是否合理可接受。
 
常見的迷思與困難點
- 「告政府很難贏吧?」 確實,國家賠償案件,政府機關擁有資源和資訊優勢。但重點在於「證據」和「是否符合法律要件」。只要事實明確、證據充分、符合國賠法規定,還是有相當機會獲得賠償。特別是公有公共設施欠缺的「無過失責任」類型,舉證責任相對較輕。
- 「一定要證明公務員有故意過失?」 不一定!如果是「公有公共設施欠缺」造成的損害(國賠法第3條),你不需要證明管理機關有故意過失,只要證明設施有欠缺、損害發生、兩者有因果關係即可。機關必須證明自己沒有管理欠缺才能免責。
- 「申請國賠會不會被秋後算帳?」 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是正當的。公務員若因你的申請而對你刁難或報復,本身就可能構成新的違法行為。保持理性、依法提出請求即可。
- 「協議金額比預期低,該接受嗎?」 這需要權衡。協議優點是快速、確定拿到錢(協議書可強制執行)、省去訴訟勞費和風險。訴訟雖然可能爭取更高金額,但耗時(可能數年)、花費(律師費、裁判費、鑑定費)、結果不確定(可能敗訴或判賠金額更低)。建議仔細評估訴訟成本、勝算和自身需求後再決定。
- 「政府說他們沒錢賠?」 政府機關編有國家賠償預算。協議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後,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必須編列預算支付。實務上很少發生因「沒錢」而無法支付確定賠償金的情況。
結語:了解權利,勇於維護
國家賠償制度的存在,是現代法治國家「責任政治」的體現,政府做錯事、管理不當導致人民受害,就該負責賠償。這不是找政府麻煩,而是維護自身應有的權益,也促使政府更謹慎行使公權力、更用心維護公共設施。
申請國家賠償的過程,確實可能繁瑣且耗時,特別是面對龐大的行政體系時。關鍵在於:即時蒐證、釐清責任機關、把握時效、準備完整的書面請求、善用協議管道。 了解相關的法規和流程,能讓你在不幸遇到這類事件時,不再感到茫然無助,而是能夠更有方法、更有信心地為自己或家人爭取應有的補償和公道。權利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知道它、理解它,才能在必要時,真正地運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