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檔案迷霧中尋光:一份民間視角的申請備忘

每份封存的警政檔案,都承載著特定時空的軌跡,無論是學術研究的追索、歷史真相的釐清,或是個人權益的確認,觸及這些資料成為必要之舉。在臺灣,警政署及其所屬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學校所保管的檔案,其調閱並非無門,但過程猶如在制度迷霧中尋找光源,需要方法與理解。這裡不談空泛條文,聚焦於實際操作中可能遭遇的狀況與應對思維。

理解可觸及的範疇與法源根基

首要釐清,並非所有警政檔案都敞開大門。核心法源依據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簡稱政資法)及《檔案法》,兩者互補也互有界限。政資法側重「政府機關持有資訊」的即時公開請求權,範圍較廣;《檔案法》則規範「歸檔管理」後具有保存價值之檔案的應用,程序更為嚴謹。

  • 政資法適用情境: 當你需要的是機關「現正持有」且尚未歸檔的資訊,例如某項政策的現行執行標準、近期統計數據、特定行政程序的說明文件。這類申請相對快速,著重「資訊內容」本身。
  • 檔案法適用情境: 針對已依程序歸檔、經鑑定具保存價值的「歷史檔案」。這類檔案可能涉及年代較久遠的事件、已結案的專案計畫、人事訓練紀錄等。申請重點在於「檔案實體或複製品」的取得。

警政體系龐雜,檔案散見於警政署本部、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分局、專業警察機關(如刑事局、國道公路警察局、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等)以及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申請前,精準定位檔案可能的保管機關至關重要,模糊的申請往往導致公文旅行與延宕。

誰能提出申請?資格並非鐵板一塊

原則上,政資法與檔案法均賦予「任何人」申請權(檔案法稱「應用」),包含本國國民、外國人、法人、團體。然而,「任何人」的權利並非毫無邊際:

  1. 目的審查的隱形門檻: 申請時通常需填寫「申請用途」。雖然法規未明定限制特定目的,但機關在審查「是否限制公開或提供」時,申請目的會被納入考量(尤其引用政資法第18條或檔案法第18條拒絕時)。學術研究、維護自身法律權益等目的,通常較易被視為正當。過於空泛或難以查證的用途,可能增加被拒風險。
  2. 利害關係的證明: 當申請涉及「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檔案(例如個人受警察職權措施影響的紀錄),若能證明利害關係,有時在申請特定敏感資訊時(非絕對),可能獲得較寬鬆的審查或部分遮蔽後的提供。
  3. 檔案法的特殊限制: 檔案法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犯罪偵查資料、人事資料等有更嚴格的限制期(如永久保密或一定年限保密)。年限屆滿後,原則上才開放應用。

實務操作:從書面到可能的互動

申請流程看似標準化,但細節決定成敗:

  • 申請書:靈魂所在 一份清晰的申請書是關鍵。必備要素包括:

    • 明確的檔案/資訊描述:盡可能具體。例如:「民國OO年OO月OO日,發生於OO市OO路段的OO事件,由OO警察分局製作的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正本(或影本)」。避免僅寫「OO事件相關檔案」。
    • 檔案年代或事件日期區間:縮小範圍。
    • 可能保管機關:做足功課,推斷最可能的單位。
    • 申請用途:具體且合理說明,例如:「進行民國OO年代治安政策變遷之學術研究」、「釐清本人於民國OO年OO月OO日於OO派出所製作筆錄之內容,以利法律程序」。
    • 申請人資訊: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聯絡地址、電話、電子郵件(重要,後續補件通知主要管道)。
    • 取得方式:現場閱覽、提供複製品(紙本或電子檔)、認證本。涉及複製需預估費用。
    • 簽名或蓋章。
  • 遞送管道:效率考量

    • 線上系統(首選): 警政署及多數警察機關均已建置「檔案應用申請」或「政府資訊申請」線上系統(通常位於該機關官網的「便民服務」或「申辦下載」專區)。線上填寫上傳,系統自動記錄收件時間,後續補件、審核進度查詢相對便利。務必記下申請案號。
    • 書面郵寄或親送: 將申請書郵寄或送至該機關的「文書單位」或「檔案管理單位」(總收文)。保留掛號執據或送件證明。
  • 補件通知:積極回應 承辦人若認為資料描述不清、範圍過廣、文件不全,通常會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限期補正。務必在期限內回覆補充,否則可能被視為撤回申請。保持聯絡管道暢通很重要。

  • 審核期:耐心與追蹤 法定處理時間(自機關「完整收受」申請案起算):

    • 政資法:原則上10個工作天,必要時得延長10天。
    • 檔案法:原則上20個工作天,必要時得延長10天。 若接近期限仍無消息,可禮貌性電話詢問承辦人進度(提供申請案號)。線上申請者可直接於系統查詢。
  • 審核結果與取得方式

    • 核准: 機關會發正式公文(或線上通知)告知核准結果、可閱覽/提供的檔案範圍、時間、地點(若現場閱覽)、費用(若需複製)。
    • 部分核准: 常見。某些檔案可提供,某些因涉及限制公開事由(如個人隱私、公務機密)被遮蔽(以黑筆塗銷、電子檔遮蔽欄位)或拒絕提供。公文會載明理由及所引法條。
    • 駁回: 機關會發文說明駁回理由及所依據的法條(最常見是政資法第18條或檔案法第18條各款事由)。
    • 現場閱覽要點: 需攜帶核准公文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機關會安排閱覽空間,檔案不得攜離,嚴禁塗改、破壞。可現場申請複製核准範圍內的檔案(需付費)。
    • 複製品提供: 依申請書要求,可能郵寄紙本或提供電子檔(如加密PDF)。需先繳清複製費用。

遭遇拒絕:理解原因與救濟途徑

申請被拒或僅部分核准,是常見挑戰。關鍵在於解讀機關的駁回理由:

  • 政資法第18條 / 檔案法第18條解析: 這是機關最常引用的護盾。常見具體事由包括:

    • 涉及國家安全、外交、軍事機密: 此類拒絕通常難以挑戰,尤其有核定密等者。
    • 妨礙犯罪偵查、追訴、執行: 若案件仍在偵審中或執行階段(如通緝中),相關檔案幾乎必然被拒。
    • 侵害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 最常見。包含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個資(如證人、關係人、其他涉案人資料)、警員個人考核資料、企業營業秘密等。機關會進行「個資去識別化」或遮蔽處理,若無法有效遮蔽則拒絕提供。
    • 有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公務正常進行: 較抽象,機關裁量權較大。例如公開可能引發模仿犯罪、影響群眾恐慌、暴露警方維安部署模式等。
    • 專供公務使用之文書或報告草稿: 內部簽呈、開會前的意見彙整稿、未定案的政策研議文件等。
    • 依法應秘密事項: 其他法律明文規定應保密者(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資料)。
  • 救濟管道:

    1. 異議: 收到駁回或部分駁回公文後,可於30日內,向原申請機關提出「異議」。需以書面具體陳述不服的理由(例如:認為機關對法條適用有誤、遮蔽範圍過大、應可區隔出可提供部分)。機關需於15日內做出異議決定。
    2. 訴願: 對異議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未做異議決定,可於30日內向該機關的上級監督機關(如警政署駁回則向內政部)提起訴願。需撰寫訴願書。
    3. 行政訴訟: 對訴願決定不服,得於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最終的法律救濟手段,通常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費用與智慧財產權議題

  • 申請規費: 申請「政府資訊」依據政資法,原則上免收申請規費。但申請「檔案應用」(依據檔案法),機關得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 申請審查費:新臺幣20元(線上申請或現場閱覽通常免收)。
    • 檔案複製費:紙本影印B4以下每張2元,A3每張3元;電子檔複製光碟片每片20元;檔案重製或輸出特殊規格者,依實際工本收費。
    • 郵遞費:依實際郵資收取。 核准後,機關會通知繳費,繳清後才提供檔案。
  • 智慧財產權: 檔案內容的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國家(政府機關)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人取得檔案複製品後,其使用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尤其若涉及公開出版、展示、改作等利用行為,需特別注意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需另徵得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機關)同意。不得有不當變更檔案內容致誤導公眾之行為。

特殊情境思考

  • 歷史檔案(逾30年): 原則上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且保密期限通常已屆滿(永久保密除外)。但機關仍需審查是否仍有其他限制事由(如第三人隱私)。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檔案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的部分警政歷史檔案,可透過其查詢系統或申請管道利用。
  • 學術研究申請: 研究者可於申請書中詳述研究計畫、保密承諾(如涉及敏感個資),有時能爭取較寬鬆的認定或簽訂使用同意書後提供遮蔽檔。與機關建立互信有助於長期合作。
  • 個人資料當事人申請: 若申請與自身直接相關的資料(如報案紀錄、受訪談筆錄),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的「查詢或請求閱覽」權,理論上應更易獲准。但仍需明確指出檔案內容與自身相關性(時間、地點、案由)。機關提供時,仍須注意是否包含其他第三人個資而需遮蔽。
  • 媒體申請: 基於新聞報導需要申請,機關審核通常更為謹慎,尤其涉及偵查中案件或可能影響社會秩序者。媒體需有更強烈且具體的公益目的論述。

資源輔助:善用公開資訊

  • 機關官網: 警政署、各警察局、警大、警專官網的「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或「檔案應用服務」專區,常提供:
    • 線上申請系統連結。
    • 申請書表格下載。
    • 檔案應用相關法規彙整。
    • 常見問答(FAQ)。
    • 聯絡窗口資訊。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提供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系統、檔案應用申請通則、相關法令解釋彙編,是理解檔案法體系的重要入口。
  •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提供《個資法》相關解釋與指引,有助於理解個人資料保護的界線。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data.gov.tw): 可查詢警政署及所屬機關主動釋出的開放資料集(Open Data),如犯罪統計、交通執法統計等,或許已能滿足部分需求,無需申請。

心態調整:在體制內尋找可能

申請警政檔案是一場與制度、法規、歷史痕跡及行政裁量權的對話。成功的關鍵在於:

  1. 精準定位: 知道要什麼、在哪裡。
  2. 充分準備: 詳實填寫申請書,展現誠意與具體目的。
  3. 理解限制: 認清國家安全、偵查不公開、個人隱私是難以撼動的高牆。
  4. 合法溝通: 面對補件或駁回,理性依據法規溝通或救濟。
  5. 保持耐心: 行政流程需要時間,追蹤進度需有禮有節。

每一次申請,無論成功與否,都是累積經驗值。理解遊戲規則,才能在這座由卷宗堆疊而成的迷宮中,更有效率地找到那束照亮過往的光線。檔案庫的門並非全然緊閉,但開啟它的鑰匙,是知識、耐心與對規則的透徹掌握。當你握有足夠的資訊與準備,那些塵封的紀錄,終有機會訴說它們的故事,為當下與未來提供參照的座標。這不僅是權利的行使,更是參與建構社會共同記憶的過程。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