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財產權益須知:保管金物品領回實務操作
當親友在矯正機關接受處遇時,其入所時隨身財物或服刑期間累積的勞作金,依法可透過「收容人保管金、保管物品或勞作金領回申請表」辦理領回。這份文件涉及收容人的基本財產權益,實際操作時需注意以下細節:
申請表取得與基本須知
申請表可透過三種途徑取得:
- 直接至矯正機關服務台索取紙本
- 法務部矯正署官網下載電子檔
- 委託民間團體協助領取(如更生保護會)
需特別留意:
- 申請人原則上為收容人本人
- 出所前三個月始開放申請
- 委託代領需經機關書面同意
- 物品價值逾萬元需另附佐證文件
申請表填寫要點解析
第一部份:收容人基本資料
- 識別編號欄位:應填寫收容人編號而非身分證字號
- 現居舍房:若近期有移監需確認最新房號
- 聯絡電話:建議填寫可即時聯繫的監所專線
第二部份:財產類別勾選
申請表區分三種財產類型:
- □ 保管金(含現金存款)
- □ 保管物品(衣物/飾品/電子產品等)
- □ 勞作金(勞動所得需附薪資明細)
勾選注意事項:
- 混合申請需分項列舉清單
- 電子產品領回需確認電池狀態
- 易腐壞物品原則不退還
第三部份:領取方式選擇
提供三種領取途徑:
- 親領:需配合機關接見時間
- 委託代領:應檢附公證委託書
- 轉帳撥付:限本人金融帳戶(監所審核約7工作日)
實務操作流程
完整申請流程分為五階段:
- 
申請準備階段 
 收集收容人識別文件、財產清單影本,代領者另備委託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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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填寫階段 
 用藍黑墨水筆正楷填寫,修正處需按指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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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遞交流程 - 現場繳交:監所服務窗口收件編號
- 郵寄辦理:雙掛號寄至總務科
 
- 
審查核對程序 
 機關將:- 比對財產登記簿
- 確認申請人權限
- 檢查物品保存狀態 (審查期約3-5工作日)
 
- 
實際領取階段 - 現金:當場點交簽收
- 物品:逐項確認狀態
- 存匯:提供轉帳證明
 
常見狀況處理原則
特殊物品領回限制
| 物品類型 | 處理方式 | 
|---|---|
| 處方藥品 | 需衛生所驗章後領回 | 
| 電子產品 | 移除SIM卡後返還 | 
| 貴重飾品 | 建議存入機關保管箱 | 
| 易燃物品 | 依規定銷毀不予發還 | 
金額疑義處理
當勞作金計算有出入時:
- 申請調閱薪資簽收簿
- 核對加工作業計件紀錄
- 請求會計室重新覆核
- 異議需於七日內提出申復
代領實務要點
委託代領應注意:
- 委託書需載明「財產領回權限」
- 代領人雙證件需與委託書相符
- 監護代領應附法院裁定書
- 外籍收容人需經駐台單位驗證
法規權益提醒
依《監獄行刑法》第71條及《羈押法》第45條:
機關對收容人財物負保管責任,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毀損
勞作金發放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基本工資
常見權益疏失包含:
- 逾期未通知領取
- 保管品維護不當
- 勞作金計算錯誤
- 領取程序刁難
遇有爭議時,可向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申訴,或請求地方法院檢察署協助調取監視紀錄。
延伸事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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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 
 年度勞作金總額逾新台幣20萬元需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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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所銜接 
 建議保留部分款項轉入更生保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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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保存 
 領回收據應保存至少三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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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求 
 身心障礙收容人可請求到府服務
結語
這份申請表連結著收容人與外界的重要物質紐帶,正確理解操作流程既能維護當事人權益,也減少機關行政負擔。建議家屬提前與監所總務科確認最新規定,並完整保留往來文件,讓財產移轉過程更為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