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必備實務:搞懂聘僱外國人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
這張證明書究竟是什麼?
當臺灣雇主打算引進外國專業人才或藍領工作者時,常會遇到「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這部法規。其中第22條第1項第5款要求雇主提供一項關鍵文件:「證明雇主於外國人預定工作期間,確有聘僱該外國人之需要」。這不是制式表格,而是需要雇主根據個案狀況主動準備的客製化說明文件。
實務上,這份證明書扮演著雙重角色:
- 對主管機關而言:確認聘僱外國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 對雇主而言:展現企業人力規劃的合理性
我曾遇過製造業老闆的疑問:「公司缺工是事實,為什麼還要特別證明?」關鍵在於勞動主管機關需要確認:這份職缺為什麼不能由本國勞工填補?是否經過合理招募程序?企業是否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
哪些雇主會用到這項規定?
翻開法條,這項規定主要適用於三類聘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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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外籍人才 
 例如科技公司引進工程師、設計師等白領工作者。去年就有半導體廠商因未能充分說明「特殊專業技能需求」,導致申請延宕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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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領技術工作者 
 常見於製造業、營造業引進技術工。需特別注意產業別配額限制,像是紡織業與金屬加工業的核准基準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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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許可個案 
 包括宗教藝術工作者、運動教練等較少見的類別。曾有職業球隊申請外籍防護員,因未具體說明「特殊運動醫學專長」而需補件。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看護工屬於另外的管理辦法,不在此條款適用範圍。若是中小企業主首次申請,建議先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手冊」最新版。
準備證明書的五大核心要素
要讓這份證明書發揮作用,必須包含這些實質內容:
1. 職缺不可替代性分析
- 具體說明所需專業技能(避免籠統寫「英文能力」)
- 附上職務說明書,標註特殊技能要求
- 例如:「需熟悉AI晶片三維堆疊封裝技術,具五年以上量產經驗」
2. 本土招募過程紀錄
- 刊登求才廣告的證明文件(報紙剪報、104人力銀行截圖)
- 面試本國應徵者的具體紀錄
- 明確說明未錄用本國勞工的原因
3. 企業營運需求連結
- 訂單合約影本或產能規劃表
- 組織架構圖標示該職位
- 年度營運計畫相關段落節錄
4. 外國人資格對照表
- 列點對照外籍應聘者學經歷與職缺要求
- 需經公證的專業證照影本
- 特殊案例需附作品集或成就證明
5. 管理配套承諾書
- 簡述職前訓練計畫
- 勞健保加保證明
- 住宿安排或生活協助方案
去年某精密機械廠就因完整附上德國技師的國際認證,以及生產線自動化改造計畫書,兩週內就通過審核。反觀只填制式表格的申請案,平均補件次數達1.8次。
實務申請流程與常見狀況
準備好證明文件後,實際送件會經歷這些階段:
graph LR
A[線上填寫申請書] --> B[上傳證明文件]
B --> C[勞動力發展署書審]
C --> D{審查結果}
D -->|補件| E[15日內補正]
D -->|核准| F[核發聘僱許可]
D -->|駁回| G[重提申請]幾個容易忽略的細節:
- 簽章有效性:公司大小章需與登記證明一致,分公司申請要用總公司章
- 文件時效:招募證明需在送件前三個月內開立
- 翻譯本認證:外文學歷文件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 電子檔規格:掃描解析度建議300dpi,檔案上限10MB
近期常見的補件原因包括:
- 職務內容描述與公司營業項目不符(如貿易公司申請「冶金工程師」)
- 薪資未達「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標準
- 未說明外國人離境後的職務替代方案
雇主常忽略的後續管理義務
拿到許可只是開始,後續管理才是重點。根據統計,違規雇主中有三成是因忽略這些事項:
▍動態通報義務
- 外國人到職三日內要通報當地勞工局
- 職務內容變更需在變更前申請許可
- 契約終止需於三日內線上通報
去年就有科技公司因外籍工程師轉調研發部門未申報,被處10萬元罰鍰。特別提醒:即使職稱不變,只要工作內容差異達30%就需重新申請。
▍文件保管要點
- 聘僱許可文件正本需存放公司
- 外國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需備查
- 保存期限為外國人離境後五年
▍定期查核準備
- 製造業每年接受實地訪查
- 需備妥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 建議建立外籍員工專用檔案夾
曾有食品廠因未保存加班費給付證明,被認定違反勞基法,連帶影響下次申請資格。建議人資部門每月檢核文件完整性。
當申請被退件時該怎麼辦?
先別慌張,勞動力發展署的補件通知會明確指出問題點。最近協助處理的案例中,主要分三種處理方式:
情境1:文件不齊
- 最常見狀況,補齊即可
- 注意補件期限(通常15個工作日)
- 範例:缺本國招募證明時,可補登求才廣告並附付款收據
情境2:內容矛盾
- 需重新釐清職務需求
- 範例:申請「資深工程師」但薪資僅寫28K,需調整職稱或薪資水平
情境3:資格不符
- 確認外國人是否符合工作類別
- 範例:申請「專案管理師」但外國人學歷為餐飲管理,需改申請其他職類
若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提出陳述意見書。去年就有教育機構透過具體說明教材開發特殊性,成功逆轉駁回決定。
給企業主的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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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將證明書準備納入人資部門SOP,例如:新職缺產生時同步評估是否需申請外籍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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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政府資源 
 勞動部「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提供:- 各類申請書電子檔
- 常見錯誤案例彙編
- 線上諮詢預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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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彈性時間 
 雖然官方審核時間約25個工作日,但建議預留1.5倍時間因應補件需求,避免影響用人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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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法規更新 
 今年三月修正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放寬部分工作資格,建議每季檢視最新法規動態。
某上市公司的實務經驗值得參考:他們將證明書準備工作整合到年度人力規劃會議,提前三個月啟動文件作業,並建立檢查清單,使近三年申請通過率達100%。
結語:這不只是張證明文件
這份證明書背後的核心精神,其實是平衡本土就業市場與國際人才需求。當我們能清晰說明:「為什麼必須是這位外國專業人士?」、「如何確保本國勞工權益不受影響?」就已經掌握申請精髓。
有位從事人力資源二十年的前輩說得好:「好的證明書不是辯護狀,而是企業人才策略的說明書。」與其視為行政負擔,不如當作檢視企業人力布局的機會。畢竟,能說清楚人才價值的企業,才真正具備國際競爭力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