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醫病溝通卡關了:認識醫療爭議調處這條路

在台灣,看病就醫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當治療結果不如預期,或是在醫療過程中產生誤解,醫病之間的信任可能瞬間瓦解,演變成難以化解的爭議。面對這種時刻,除了走上漫長且對立性高的訴訟途徑,你知道還有一條名為「醫療爭議調處」的路嗎?它或許能成為醫病雙方尋求解方、緩解對立情緒的一道橋樑。

為什麼會有醫療爭議調處? 不只是打官司的另一種選擇

醫療行為充滿不確定性,再縝密的計畫也可能遇上難以預期的變化。有時是溝通不夠透徹,有時是對結果的認知落差,有時則是純粹的意外。當不滿或質疑產生,病人或家屬常感到無助與憤怒,而醫護人員也可能滿腹委屈與壓力。傳統的訴訟程序耗時、花錢,且容易加深雙方敵意,對修復關係毫無幫助。因此,建立一套較為平和、專業且具公信力的紛爭解決機制,就顯得格外重要。

台灣的《醫療法》在民國87年修正時,便將「醫療爭議調處」機制正式入法(第99條),並由地方縣市衛生局負責辦理。它的核心精神在於:

  • 提供一個非訟的溝通平台: 讓雙方能在較緩和的氣氛下,釐清事實、表達感受。
  • 借助專業第三方的力量: 調處委員通常具備醫學、法律或社會公正人士背景,協助分析爭點。
  • 追求更有效率的解決: 相較於訴訟,調處程序通常較為迅速。
  • 減輕雙方的對立與壓力: 避免直接進入法庭的劍拔弩張。
  • 免費的公共資源: 由地方政府衛生局提供服務,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什麼樣的爭議可以申請調處? 釐清適用範圍

不是所有醫療相關的不滿都能透過衛生局的調處機制處理。主要適用範圍包括:

  1. 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與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之間: 這是調處的主體。爭議必須存在於提供醫療服務的一方(醫院、診所、醫師、護理師等)與接受服務的一方(病人或其家屬)之間。
  2. 因醫療行為所生之爭議: 核心必須是圍繞著「醫療行為」本身。常見的類型包括:
    • 診斷是否有疏失或延誤?
    • 治療方式(手術、用藥等)是否適當?
    • 手術或治療過程中是否發生可避免的併發症或傷害?
    • 告知說明是否充分?病人是否在充分知情下同意(Informed Consent)?
    • 照護過程(如跌倒、約束)是否得當?
    • 收費標準是否合理且透明?(雖然主要屬消費爭議,但若涉及醫療行為必要性,也可能併入討論)。
  3. 非屬純粹服務態度或行政管理問題: 單純的掛號人員態度不佳、候診時間過長、環境清潔問題等,通常不屬於醫療爭議調處的範疇,這類問題可能需向醫療機構管理部門反映或透過其他管道(如消保官)處理。

不適用的情況:

  • 醫事人員之間的內部糾紛。
  • 醫療機構與非病人(如一般訪客)之間的糾紛。
  • 純粹的健保給付或保險理賠爭議(這類問題應向健保署或保險公司申訴)。
  • 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的案件(除非雙方合意暫停訴訟進行調處,但實務上較少見)。

誰可以提出申請? 掌握申請資格與時效

  • 申請人:
    • 病人本人。
    • 若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監護人)提出。
    • 若病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等)得提出申請。
    • 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也可以主動申請調處。
  • 申請時效: 這是許多人容易忽略的重點!依據《醫療法》第99條規定,申請調處應於「知有損害」時起一年內提出。這裡的「知有損害」,通常是指當事人(病人或家屬)發現或認為醫療行為造成不良結果,且認知到此結果可能與醫療行為有關的時點。
    • 重要提醒: 這個「一年」的時效規定比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原則上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更短。錯過一年,衛生局依法將不予受理調處申請。因此,若對醫療過程有疑慮,建議儘早蒐集資料、尋求諮詢,並評估是否在時效內提出調處申請。

向誰申請? 找對窗口很重要

醫療爭議調處的受理單位是地方縣市政府衛生局。申請人應向「發生爭議的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局提出申請。例如:

  • 爭議發生在台北市某醫院,就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
  • 爭議發生在高雄市某診所,就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申請。

各縣市衛生局網站通常設有「醫政業務」或「醫療爭議調處」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詳細資訊。

調處流程怎麼走? 一步步拆解

整個調處程序可以簡化為以下幾個階段:

1. 提出申請

  • 填寫申請書: 向發生爭議所在地的衛生局索取或下載「醫療爭議調處申請書」。
  • 準備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分證、戶口名簿)。
    • 若由代理人申請,需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 病人死亡者,需提出病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申請人與病人關係證明(如戶籍謄本)。
    • 相關醫療紀錄影本(如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收據等 – 正式病歷調閱通常在調處成立後由衛生局協助)。
    • 具體說明爭議事實、理由及訴求的陳述書。
  • 遞交申請: 將填妥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郵寄或親自送至衛生局。

2. 衛生局受理與審查

  • 衛生局收到申請書後,會先進行形式審查:
    • 申請人是否適格?
    • 爭議內容是否屬於調處範圍?
    • 是否在一年時效內?
    • 文件是否齊備?
  • 若文件不齊,會通知補正;若不符合受理要件(如超過時效、非屬醫療爭議),將發函駁回申請。
  • 若符合受理要件,衛生局會將申請書副本及相關文件送達給被申請的一方(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請其於一定期限內(通常14-30天)提出書面答辯及相關資料。

3. 組成調處委員會

  • 衛生局會依案件性質,從預先建立的「醫療爭議調處委員專家庫」中遴選適當委員。
  • 調處委員會通常由3位或5位委員組成,包括:
    • 醫學相關委員: 通常是與爭議科別無關聯的其他專科資深醫師、護理專家、醫事技術人員等,提供專業醫療意見。
    • 法律委員: 律師、法官、學者等,提供法律見解,釐清法律責任。
    • 社會公正人士: 可能具備社工、心理、倫理或地方公正人士背景,協助溝通與協調。
  • 委員的選任會注意利益迴避原則。

4. 召開調處會議(關鍵階段)

  • 衛生局會通知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開會的時間、地點。
  • 會議由調處委員主持,衛生局人員擔任行政幕僚。
  • 會議流程大致如下:
    • 主持人說明調處目的、程序、委員名單及迴避事項,確認雙方身分。
    • 申請人陳述爭議事實、理由與訴求(如道歉、賠償金額等)。
    • 被申請人(醫療方)陳述意見、答辯。
    • 雙方互相提問、釐清疑點(委員可引導)。
    • 委員針對專業或法律疑點提問雙方。
    • 委員可能暫時請一方離席,分別與雙方溝通,了解各自底線與和解意願(此為調處常用技巧)。
    • 委員基於專業與法律判斷,嘗試提出解決方案供雙方參考。注意:委員的意見是「建議」性質,不具強制力。
    • 雙方就解決方案進行協商討論。
  • 會議過程原則上不公開,以保護當事人隱私。會議會有紀錄。
  • 調處會議可能召開一次或多次,視案件複雜度及雙方協商進展而定。

5. 調處結果

經過協商後,可能產生三種結果:

  • A. 調處成立(達成協議):
    • 雙方就爭議解決方式(如:醫療機構道歉、支付慰問金或補償金、改善措施等)達成共識。
    • 會製作「調處書」,詳細記載協議內容。
    • 雙方當事人、調處委員需在調處書上簽名或用印。
    • 關鍵效力: 依據《醫療法》第99條第4項,經簽署的調處書,經法院核定後,就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與「法院調解」效力相同)。這意味著:
      • 若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如不支付約定的賠償金),另一方可以持經法院核定的調處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打官司。
      • 調處書送法院核定的程序,通常由衛生局協助辦理。
  • B. 調處不成立(未達成協議):
    •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 調處委員會將宣告調處不成立。
    • 衛生局會發給「調處不成立證明書」。
    • 當事人仍可循其他途徑解決爭議,例如:
      •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如業務過失傷害等)。
      • 向醫師懲戒委員會(地方衛生局轉送醫師公會或直接送衛福部醫審會)提出懲戒申訴。
  • C. 申請人撤回申請: 申請人可在調處書做成前,隨時撤回申請。

調處過程中的幾個關鍵點與常見疑問

  • 我需要請律師嗎?
    • 法律並未強制規定調處必須委任律師。當事人可以自行出席陳述意見。
    • 然而,醫療爭議常涉及複雜的醫學專業與法律責任判斷。強烈建議,特別是對法律程序不熟悉、或爭議金額較大、案情複雜的當事人,在申請前或參與調處時,諮詢或委任熟悉醫療糾紛的律師。律師可以協助:
      • 釐清法律關係與可能的請求權基礎。
      • 協助撰寫有力的申請書與陳述書。
      • 分析醫療方提供的病歷資料與答辯。
      • 在調處會議中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協助談判協商。
      • 評估調處方案的合理性。
      • 若調處不成立,協助後續訴訟準備。
  • 調處委員偏袒醫院怎麼辦?
    • 調處委員是從專家庫中遴選,衛生局會盡量兼顧專業與公正性。
    • 委員名單會在會議開始時確認,當事人若認為某位委員有應迴避事由(如與對方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利益衝突等),可當場提出,由主席決定是否迴避。
    • 委員的角色是「協助釐清事實、提供專業意見、促進雙方溝通」,而非擔任裁判。最終協議需雙方自願同意。
    • 若當事人對調處過程或委員公正性有強烈質疑,可選擇不接受調處方案,結果就是調處不成立。
  • 調處時可以要求看完整病歷嗎?
    • 依據《醫療法》第74條,病人有權申請複製自己的病歷。在調處過程中,為了釐清事實,申請人通常會需要取得相關病歷資料。
    • 申請方式:
      • 申請人可自行向醫療機構申請複製病歷(需填寫申請書,醫療機構可收取必要費用)。
      • 若在調處過程中,有需要調閱更完整的病歷,可向調處委員會提出請求。衛生局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申請,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相關病歷資料或文件(《醫療法》第100條)。醫療機構不得拒絕。
  • 調處時說的每一句話,以後打官司會被拿來用嗎?
    • 為了鼓勵雙方在調處中暢所欲言、勇於提出和解方案,《醫療法》第99條第5項有「調處不成立之保密條款」規定:
      • 調處過程中之陳述或讓步: 當事人在調處過程中所做的陳述或讓步(例如提議賠多少錢願意和解),在調處不成立後,如果進入訴訟(包括民事、刑事),對方當事人不得把這些陳述或讓步拿來當作對你不利的證據。
      • 調處委員的意見或建議: 調處委員在過程中所做的任何建議、判斷或勸導,也不得在後續的訴訟中作為證據。
    • 這個規定是為了保護調處程序的「秘密性」與「和諧性」,避免當事人因擔心影響後續訴訟而不敢在調處中誠實溝通或提出和解方案。
    • 例外: 雙方當事人「都同意」揭露的內容,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如涉及犯罪行為)。
  • 調處要收費嗎?
    • 不需要! 這是醫療爭議調處的一大優勢。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的調處程序,依據《醫療法》規定,不收取任何規費或費用。這大大降低了民眾尋求解決紛爭管道的門檻。
  • 調處和「告醫師」、「告醫院」有什麼不同?
    • 目的不同: 調處著重於「溝通、釐清、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目的是化解紛爭,修復或終止關係。訴訟(告醫師/醫院)則是請求法院以國家公權力「判決」誰對誰錯,並強制執行賠償,本質上是對抗性的。
    • 程序與時間: 調處程序相對簡便、快速(雖然複雜案件也可能拖幾個月),目標是數次會議內解決。訴訟程序嚴謹複雜(起訴、開庭、舉證、鑑定、上訴),耗時數年是常態。
    • 成本: 調處免費。訴訟需支付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醫療糾紛常需數次鑑定)、其他訴訟費用,成本高昂。
    • 結果效力: 調處成立且經法院核定後,有執行力。訴訟判決確定後,有強制執行力。
    • 關係影響: 調處有機會緩和對立,甚至達成某種諒解。訴訟通常徹底破壞醫病關係。

調處前,我該做哪些準備? 提升成功機會的關鍵

  1. 冷靜整理思緒: 清楚知道自己的核心訴求是什麼?是要求道歉、補償金、改善醫療流程,還是釐清真相?目標越明確,越容易聚焦。
  2. 盡可能蒐集文件證據:
    • 所有就醫相關單據(掛號單、收據、診斷書)。
    • 自行申請的病歷影本(至少是病歷摘要)。
    • 與醫療人員溝通的紀錄(若有書面或錄音,需注意合法性)。
    • 相關的檢驗報告、影像光碟片。
    • 損害的證明(如額外醫療費用收據、無法工作的證明等)。
  3. 釐清爭議時間軸: 何時就醫?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問題?做了哪些後續處理?寫下關鍵時間點與事件。
  4. 尋求專業諮詢:
    • 律師: 了解法律面權益、可能的責任、賠償範圍估算、調處策略。
    • 相關病友團體或社福機構: 可能提供經驗分享或心理支持。
  5. 思考可能的解決方案與底線: 自己內心先有譜,希望在調處中得到什麼?可接受的方案範圍在哪裡?哪些是絕對不能妥協的?
  6. 做好心理建設:
    • 調處是「協商」過程,不一定能完全滿足自己最初的期望。
    • 醫療方也可能有委屈和立場,試著理解(不代表認同)。
    • 保持冷靜、理性溝通,避免情緒性發言,才能有效表達訴求。
    • 信任調處委員的專業與中立性(即使最終意見未必如己意)。

真實案例情境探討 (為保護隱私,細節已修改)

案例一:骨科手術後的持續疼痛與神經損傷疑慮

  • 張先生因車禍導致右大腿骨折,於A醫院接受骨科醫師手術。術後數月,張先生持續感到劇烈疼痛且腳趾無法活動,懷疑手術中傷及神經。多次回診,醫師認為是復原過程正常現象。張先生轉往B醫學中心檢查,B醫院醫師暗示可能是手術置入的鋼釐位置影響神經。張先生感到憤怒與無助,認為A醫院醫師未告知風險且處理不當。
  • 申請調處: 張先生在知悉B醫院診斷後三個月內,向A醫院所在地衛生局申請調處。訴求:釐清責任、醫療費用補償、後續治療費用支持。
  • 調處過程:
    • 張先生提供A、B兩家醫院的病歷與診斷證明。
    • A醫院骨科醫師出席,說明手術過程符合標準,術後神經症狀可能源於原始創傷嚴重度或術後腫脹壓迫,並提供手術紀錄與術後影像。
    • 調處委員(包含神經外科醫師及法律專家)審閱資料後,認為鋼釐位置確實靠近神經,雖未必是「過失」,但未能及早發現並積極處理神經壓迫症狀,在「後續處置」上可能有疏失空間。
    • 委員分別與雙方溝通,醫療方表達願意基於關懷提供慰問金,協助轉介張先生至合適單位評估後續治療。張先生考量訴訟耗時費力,接受此方案。
  • 結果: 調處成立。A醫院支付一筆慰問金,並開立轉介單協助張先生評估復健與可能的再次手術。

案例二:產後大出血與輸血爭議

  • 李太太在C診所自然產後發生大出血,緊急轉送至D醫院。在D醫院輸血救治後穩定。事後李太太發現,C診所在轉院前已判斷她需要輸血,但因診所無血庫且聯絡血庫過程延誤,導致她失血過多,到D醫院時已休克。她認為C診所延誤輸血是重大疏失。
  • 申請調處: 李太太產後六個月,委任律師向C診所所在地衛生局申請調處。訴求:診所正式道歉、賠償精神慰撫金及額外醫療費用。
  • 調處過程:
    • 李太太律師提出詳細時間軸與醫療紀錄,證明從診所判斷需輸血到實際輸上血,間隔過長。
    • C診所負責醫師與護理主管出席,解釋當天血庫供血流程狀況與緊急處置作為,強調已盡力,但承認溝通流程可再精進。
    • 調處委員(婦產科醫師、急診醫學專家、律師)認為診所在「緊急輸血流程」的應變與「轉送前處置」的積極度上確有檢討空間,但大出血本身是產科已知風險。
    • 委員提出方案:診所書面道歉,支付包含額外醫療費與部分精神慰撫金的補償金。診所願意道歉並支付合理補償,但金額與李太太期望有落差。
  • 結果: 經過兩次會議協商,雙方就補償金額達成共識,調處成立。

調處不成,下一步怎麼辦? 認識其他管道

如果調處最終未能達成協議,不用絕望,還有其他救濟途徑可選擇:

  1. 民事訴訟: 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這是解決醫療糾紛最常見的法律途徑。
    • 核心: 證明醫療行為有「過失」(未盡應有的注意義務),且該過失與病人的「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 舉證責任: 原則上由原告(病人方)負擔舉證責任。但因醫療專業性高,《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法院得衡量情形,要求醫療方就其醫療行為無過失或行為與損害無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轉換」或「舉證責任減輕」)。實務上常需依賴「醫療鑑定」。
    • 醫療鑑定: 法院通常會將案件送交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進行鑑定。鑑定報告對法官判斷有重大影響。鑑定耗時,且結果未必對病人有利。
    • 求償項目: 醫療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增加生活需要費用(如看護費)、精神慰撫金、殯葬費(若死亡)等。
  2. 刑事告訴: 若認為醫事人員的過失已達「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程度,且造成病人死亡、重傷或普通傷害,病人或其家屬可向地檢署提出「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或「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
    • 目的: 追究醫事人員的刑事責任。
    • 注意: 刑事訴訟證明門檻較高(需達「無合理懷疑」程度),檢察官也會送醫審會鑑定。若檢察官起訴,案件進入法院審理;若不起訴,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
    • 與民事關係: 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請求(刑附民),免繳裁判費。
  3. 行政懲戒申訴: 若認為醫事人員(主要是醫師)有違反醫師法規定的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如明顯違反醫療常規、道德瑕疵),可向衛生局提出申訴,由衛生局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通常由醫師公會初審,衛福部複審)處理。
    • 懲戒方式: 警告、命接受額外教育或訓練、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廢止執業執照、廢止醫師證書。
    • 目的: 主要在於懲戒醫師,維護醫療紀律與水準,對病人本身的賠償幫助不大(但可作為民事訴訟的佐證)。
  4. 消費者申訴: 若認為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有瑕疵(可視為一種消費關係),亦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消保官可進行協商。對於「無過失」但可能造成損害的情況(屬消保法第7條的「服務安全」問題),醫療機構可能仍需負「無過失責任」,但實務上爭議極大。

結語:調處,一個值得優先考慮的選項

醫療爭議發生時,憤怒、悲傷、恐懼的情緒往往淹沒理智。訴訟看似是討回公道的唯一手段,但其漫長、昂貴、對立性高的特性,常讓雙方身心俱疲,結果也未必如預期。醫療爭議調處這項存在於台灣法規中超過二十年的制度,提供了一個相對平和、快速且免費的平台。

它無法保證解決所有紛爭,也無法抹去已發生的傷痛。但它至少提供了一個機會:

  • 一個被傾聽的機會:說出自己的遭遇與感受。
  • 一個釐清疑惑的機會:在專業委員協助下,更理解醫療過程的複雜性。
  • 一個尋求解方的機會:在對立之外,嘗試找到一個雙方都能勉強接受、或至少停止爭端持續擴大的平衡點。

理解調處的運作方式、優缺點、申請流程與自身權益,是在不幸遭遇醫療爭議時,為自己或家人做出更理性、更合適選擇的第一步。它不一定是終點,但很可能是邁向解決之路一個重要的起點。當醫病之間的信任出現裂痕時,調處這條路,或許能為修補裂痕,點燃一絲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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