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老闆看過來!許可執照申請到歇業的實務操作守則

為何這張紙如此關鍵?

在臺灣開設藥局或經營藥品買賣,藥商許可執照是合法營運的通行證。根據《藥事法》第27條規定,未取得許可執照擅自販售藥品,最高可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多數業者都了解申請的必要性,卻常因不熟悉後續管理流程而觸法。

實務上常見三大疏失:

  1. 地址遷移未辦理變更登記
  2. 負責人異動超過法定期限
  3. 停業未報備遭撤照處分

首次申請的完整路徑

基本門檻條件

  • 實體店面需符合《藥局設置標準》空間規範(西藥房至少15平方公尺)
  • 聘請專任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 營業場所需與住家明確區隔
  • 設備須含藥品冷藏櫃及專用調劑台

文件清單與注意細節

  1. 申請書:需載明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料
  2. 負責人身分證明: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籍人士用居留證)
  3. 專業人員證明:藥師/藥劑生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4. 場所使用權證明:房屋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影本(需載明藥局用途)
  5. 平面配置圖:標示藥品陳列區、調劑區、倉儲區比例尺
  6. 切結書:聲明無《藥事法》第28條不得申請之情事

實戰送件流程

  1. 向所在地縣市衛生局藥政科領取申請表格
  2. 備齊文件後臨櫃遞件(部分縣市開放線上預審)
  3. 衛生局派員現場勘查(重點檢查調劑區隔離與冷藏設備)
  4. 審查通過後核發許可執照(作業時間約14-30工作天)
  5. 領照後30日內需完成營業登記

臺北市業者特別注意:需額外檢附「藥品管理計畫書」,說明特殊藥品管控機制

營運中的變更處理

地址遷移關鍵步驟

  1. 新址需重新通過衛生局空間審查
  2. 繳回原許可執照正本
  3. 檢附新址房屋使用證明文件
  4. 辦理時限:遷移後30日內申請
  5. 舊址需張貼遷移告示至少30日

負責人異動實務

  • 藥師負責人離職需同步辦理停業
  • 繼任者需具備藥師資格並更換執業執照
  • 應備文件:異動申請書、新舊負責人協議書、藥師公會轉會證明

常見變更類型處理時限

變更項目 法定期限 應備特殊文件
藥局名稱 30日 商業登記核准函
營業項目增減 15日 新項目設備清單
資本額變更 無需申請 辦理公司登記即可
調劑區域改建 施工前申請 裝修平面圖與施工切結書

證件遺失或損毀補救措施

補發與換發差異

  • 補發:執照遺失或遭竊(需警察機關證明)
  • 換發:執照破損、老舊模糊或登記事項欄位已滿

標準處理程序

  1. 刊登聲明作廢公告(地方報紙或衛生局公告欄)
  2. 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
  3. 繳納規費新臺幣500元
  4. 7個工作天內領取新照
  5. 原證尋獲需立即繳回衛生局

高雄市提供急件服務:上午申請當日下午領件,需加收200元速件費

停業與歇業的正確退場機制

暫停營運的注意要點

  • 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 需於停業前15日提交停業申請書
  • 應註明停業事由及恢復營業日期
  • 停業期間每月仍需申報藥品流向

永久歇業標準流程

  1. 繳回許可執照正本
  2. 庫存藥品處理方案(退廠或轉讓需附證明)
  3. 員工資遣證明文件(勞工局核備)
  4. 稅務結清證明(國稅局完稅文件)
  5. 登報聲明歇業(多數縣市免刊登)

違規歇業風險案例

2023年臺中某藥局未辦理歇業登記直接關店,原址新開業者遭檢舉使用相同地址登記,兩任負責人各被處以10萬元罰鍰。衛生局強調:「歇業未註銷,法律責任仍在原負責人」

現場稽查重點與因應

地方衛生局每年實施例行檢查,常見缺失類型:

  1. 執照懸掛問題(34%)

    • 未展示在明顯處
    • 證照過期未更新
    • 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
  2. 紀錄保存不全(29%)

    • 處方箋保存未達3年
    • 管制藥品簿冊登載缺漏
    • 溫濕度紀錄中斷
  3. 空間配置違規(22%)

    • 藥品與美妝品混放
    • 調劑區與販售區未區隔
    • 急救藥品未專櫃存放

電子化申辦新趨勢

衛福部推動「藥商管理系統」線上服務:

  • 許可執照到期自動通知
  • 變更登記線上預填系統
  • 電子公文送達服務
  • 歷史申請紀錄查詢

操作三步驟:

graph LR
A[自然人憑證登入] --> B[選擇申辦項目]
B --> C[上傳電子檔案]
C --> D[線上繳費完成]

延續執照效力的要訣

許可執照雖無期限,但每年需完成:

  1. 藥師執業執照更新(每年6月底前)
  2. 管制藥品申報(每季結束後15日內)
  3. 繼續教育學分(藥師每年至少24學分)
  4. 營業場所安全檢查(消防安檢每年更新)

業者常見疑問彙整

Q:家庭成員繼承藥局需重新申請?
A:需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免重跑申請流程,但繼任者需具備藥師資格。

Q:藥局頂讓如何處理證照?
A:原負責人辦理歇業登記,新經營者重新申請許可。不得直接轉讓證照。

Q:網路販售指示藥品需另外申請?
A:需向食藥署申請「藥商許可執照網路販賣項目增登」,通過後方可上架。

Q:歇業後重新開業是否需再審?
A:原址重開需重新申請,新地址比照新設藥局流程辦理。

維護權益的實用建議

  1. 證照影本加註用途(例:「僅供○○機構核備使用」)
  2. 變更登記完成前勿更動營運模式
  3. 定期查閱地方衛生局藥政公告
  4. 加入地方藥師公會獲取即時法規更新
  5. 重要文件雙重備份(雲端+實體)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藥政科長李明哲提醒:「業者常忽略停業期間的藥品管理義務,即使暫停營業,倉儲環境仍需符合溫濕度規範,否則復業時可能面臨撤照處分。」

掌握這些實務細節,能讓藥局經營者有效降低行政違規風險,將精力專注於專業服務。法規遵循雖是基本功,卻是永續經營的關鍵支柱。建議每季檢視營業證照狀態,建立管理行事曆,確保各項登記與時俱進。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