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財產權益須知:保管金物品領回實務操作

當親友在矯正機關接受處遇時,其入所時隨身財物或服刑期間累積的勞作金,依法可透過「收容人保管金、保管物品或勞作金領回申請表」辦理領回。這份文件涉及收容人的基本財產權益,實際操作時需注意以下細節:

申請表取得與基本須知

申請表可透過三種途徑取得:

  1. 直接至矯正機關服務台索取紙本
  2. 法務部矯正署官網下載電子檔
  3. 委託民間團體協助領取(如更生保護會)

需特別留意:

  • 申請人原則上為收容人本人
  • 出所前三個月始開放申請
  • 委託代領需經機關書面同意
  • 物品價值逾萬元需另附佐證文件

申請表填寫要點解析

第一部份:收容人基本資料

  • 識別編號欄位:應填寫收容人編號而非身分證字號
  • 現居舍房:若近期有移監需確認最新房號
  • 聯絡電話:建議填寫可即時聯繫的監所專線

第二部份:財產類別勾選

申請表區分三種財產類型:

  1. □ 保管金(含現金存款)
  2. □ 保管物品(衣物/飾品/電子產品等)
  3. □ 勞作金(勞動所得需附薪資明細)

勾選注意事項:

  • 混合申請需分項列舉清單
  • 電子產品領回需確認電池狀態
  • 易腐壞物品原則不退還

第三部份:領取方式選擇

提供三種領取途徑:

  • 親領:需配合機關接見時間
  • 委託代領:應檢附公證委託書
  • 轉帳撥付:限本人金融帳戶(監所審核約7工作日)

實務操作流程

完整申請流程分為五階段:

  1. 申請準備階段
    收集收容人識別文件、財產清單影本,代領者另備委託書正本

  2. 表單填寫階段
    用藍黑墨水筆正楷填寫,修正處需按指印確認

  3. 文件遞交流程

    • 現場繳交:監所服務窗口收件編號
    • 郵寄辦理:雙掛號寄至總務科
  4. 審查核對程序
    機關將:

    • 比對財產登記簿
    • 確認申請人權限
    • 檢查物品保存狀態 (審查期約3-5工作日)
  5. 實際領取階段

    • 現金:當場點交簽收
    • 物品:逐項確認狀態
    • 存匯:提供轉帳證明

常見狀況處理原則

特殊物品領回限制

物品類型 處理方式
處方藥品 需衛生所驗章後領回
電子產品 移除SIM卡後返還
貴重飾品 建議存入機關保管箱
易燃物品 依規定銷毀不予發還

金額疑義處理

當勞作金計算有出入時:

  1. 申請調閱薪資簽收簿
  2. 核對加工作業計件紀錄
  3. 請求會計室重新覆核
  4. 異議需於七日內提出申復

代領實務要點

委託代領應注意:

  • 委託書需載明「財產領回權限」
  • 代領人雙證件需與委託書相符
  • 監護代領應附法院裁定書
  • 外籍收容人需經駐台單位驗證

法規權益提醒

依《監獄行刑法》第71條及《羈押法》第45條:

機關對收容人財物負保管責任,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毀損
勞作金發放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基本工資

常見權益疏失包含:

  • 逾期未通知領取
  • 保管品維護不當
  • 勞作金計算錯誤
  • 領取程序刁難

遇有爭議時,可向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申訴,或請求地方法院檢察署協助調取監視紀錄。

延伸事項提醒

  1. 稅務申報
    年度勞作金總額逾新台幣20萬元需申報所得稅

  2. 出所銜接
    建議保留部分款項轉入更生保護基金

  3. 文件保存
    領回收據應保存至少三年備查

  4. 特殊需求
    身心障礙收容人可請求到府服務

結語

這份申請表連結著收容人與外界的重要物質紐帶,正確理解操作流程既能維護當事人權益,也減少機關行政負擔。建議家屬提前與監所總務科確認最新規定,並完整保留往來文件,讓財產移轉過程更為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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