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滑拿錯發票別慌張!誤用上期統一發票的報備與處理心法

相信許多營業人,特別是剛創業或負責開立發票的會計、店員夥伴,都曾有過這樣的經驗:月底月初忙翻天,在開立發票給客戶時,一個不留神,竟然拿成了「上期」的統一發票簿來開!等發現時,冷汗直流,心裡想著:「完了完了,這下會不會被罰款?」、「該怎麼補救?」。別擔心,這種情況其實不少見,財政部也理解營業人作業的辛勞與可能的疏忽,因此訂有明確的報備機制。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萬一真的誤用了上期的統一發票,該如何正確處理,才能將影響降到最低。

什麼情況算是「誤用上期統一發票」?

簡單來說,就是在本期應該開立發票的時候(例如:112年7-8月期),不小心拿成了上一期已經申報過但尚未使用完畢的空白發票(例如:112年5-6月期)來開立給買受人。這種錯誤最常發生在新舊發票期交替的時候,例如5月底6月初、7月底8月初、11月底12月初、1月底2月初(因為涉及跨年發票格式)。

常見的誤用情境:

  1. 月初忘記換新本: 新的一個月份(也是新的一個發票期)開始,店員或會計人員一時忙碌,忘記將發票櫃裡的上期剩餘空白發票收起來,誤以為是新一期的發票而繼續使用。
  2. 發票存放混雜: 公司存放多期未使用完的空白發票,管理上稍有不慎,員工容易拿錯期別。
  3. 連假前後忙亂: 遇到連續假期,收假後工作節奏還未恢復,更容易發生疏忽。

發現誤用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1. 立即停止使用: 一旦發現拿錯期的發票,務必馬上停止繼續開立該期發票。把上期剩餘的空白發票收好、明顯標示作廢或封存,避免再次誤拿。
  2. 清查誤開數量與號碼: 仔細核對這段期間開出的所有發票,找出哪些是誤用「上期」發票開立的。記錄下這些發票的完整字軌號碼(例如:AA12345678)、開立日期交易內容(品名、金額)以及買受人(如果買受人是營業人,最好記錄其統一編號)。
  3. 通知買受人(若可聯絡): 雖然法規沒有強制要求營業人一定要主動通知買受人誤開發票,但基於誠信原則與避免後續困擾,強烈建議主動聯繫買受人(特別是索取發票抵稅的營業人買主),告知其手中持有的某張發票是誤用前期發票開立,請對方留意後續配合換開或處理。這能展現負責態度,減少買受人後續因無法扣抵而產生的糾紛。

關鍵步驟:向國稅局辦理「誤用上期統一發票」報備

這是整個補救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財政部訂有「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及相關解釋令(例如台財稅字第881934403號函),明確規範了誤用前期發票的處理程序。未依規定報備,後續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很可能會被認定為「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或「開立不實發票」,面臨罰鍰。

報備的時間點與方式

報備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無論是書面或線上報備,都需要準備以下資訊與文件:

  1. 營業人基本資料: 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聯絡電話。
  2. 誤用發票期別: 清楚說明誤用的是哪一期(年、月)的統一發票。例如:誤用「112年5-6月期」空白發票。
  3. 誤開發票明細表: 這是最核心的文件。需詳細列出每一張誤開的發票資訊,通常需包含以下欄位:
    • 誤開發票的完整字軌號碼
    • 開立日期
    • 銷售額(未稅)
    • 稅額
    • 總計金額(含稅)
    • 買受人名稱(如果是個人消費者可寫「個人」或「未記載」)
    • 買受人統一編號(如果是營業人,務必填寫;個人則免)
    • 交易內容摘要(例如:銷售商品A、提供服務B)
    • 該張發票是否已收回?(若已收回,註明收回日期)
  4. 誤用原因說明: 簡要說明誤用的原因(例如:新進人員不熟悉、期初未妥善區分發票期別、作業疏失等)。
  5. 切結書: 通常需要填具一份切結書,內容大致包含:
    • 保證確屬誤用,並非故意以不實發票申報扣抵或幫助他人逃漏稅。
    • 承諾會依規定補開正確發票給買受人(或說明無法補開的原因)。
    • 承諾將誤開的發票收執聯、扣抵聯收回註明作廢(若無法收回,說明原因)。
    • 承諾該筆交易收入會併入「實際交易所屬期」(即誤開當期)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
    • 負責人簽章及公司大小章。
  6. 相關佐證文件(若適用):
    • 已收回之誤開發票收執聯、扣抵聯正本或影本: 證明已盡力處理。
    • 通知買受人的證明: 如存證信函、電子郵件紀錄、通聯記錄摘要等(非強制,但有利證明已善盡告知義務)。

報備後的處理程序

完成向國稅局的報備程序,只是第一步。接下來,營業人還必須做好以下幾件事,才算完整處理完畢:

  1. 補開正確發票給買受人:
    • 針對每一筆誤用前期發票的交易,營業人必須當期(誤開發票實際發生的所屬期)內,補開一張正確期別的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例如:在112年7月1日誤用5-6月期發票開立,應在112年7-8月期內(最晚在開立發票的隔月月底前),補開一張112年7-8月期的正確發票。
    • 在補開的發票備註欄,務必清楚註明:「補開。原誤用XX年XX月期發票字軌號碼:XXXXXX」。例如:「補開。原誤用112年5-6月期發票字軌號碼:AA12345678」。這是非常重要的連結說明。
    • 將補開的發票「存根聯」妥善保存,作為自己公司帳務及後續申報的依據。
  2. 收回誤開的發票並註明作廢:
    • 盡最大努力向買受人收回誤開的前期發票(包含收執聯與扣抵聯)。若買受人是營業人,應請其退回該張發票的扣抵聯;若是一般消費者,則盡力收回收執聯。
    • 對成功收回的誤開發票(不論是收執聯或扣抵聯),在發票的正、反面明顯加蓋「作廢」字樣章或手寫「作廢」大字,並註明原因(如:誤用前期發票作廢)。
    • 將這些作廢的誤開發票,黏貼在當期(誤開當期)發票存根聯上或妥善保存,作為已處理的證明,供未來國稅局查核。
  3. 處理無法收回的誤開發票:
    • 實務上,常會遇到買受人聯絡不上、不願意退回、發票遺失或已持該張錯誤發票申報扣抵等情況。這時,在報備時就需在明細表中註明「無法收回」並簡述原因
    • 雖然無法實體收回作廢,但補開正確發票的步驟絕對不能省略(並在備註欄註明原誤開發票字軌)。
    • 後續若買受人持該誤開發票申報扣抵,可能會被國稅局剔除。此時營業人當初的「報備紀錄」和「補開正確發票」的動作,就是證明自己非故意且已盡力處理的關鍵證據,避免被認定為開立不實發票幫助逃漏稅。
  4. 正確申報營業稅:
    • 該筆交易的金額(銷售額、稅額),必須併入其實際交易發生的「當期」營業稅銷售額中申報。 例如:7月1日誤開的發票,其銷售額與稅額,應計入7-8月期的401申報書中申報繳稅。絕對不能因為發票是上期的,就申報在上期的營業稅裡(因為交易事實發生在本期),更不能漏報!
    • 在申報當期營業稅時,「作廢發票」的張數和金額,也需在401申報書的相關欄位(如「作廢空白未使用份數」或「作廢總額」欄,視申報書版本)正確填寫。補開的正確發票則視同一般開立發票,填入當期開立發票總額中。
    • 強烈建議在申報書的「其他說明事項」欄位,簡要註明「本申報期已於X月X日向貴局報備誤用上期發票共X張,總銷售額X元,已依規定處理並補開正確發票」。提供這個資訊有助於國稅局內部資料勾稽,減少後續被詢問的機率。

為什麼「報備」如此重要?不報備的風險在哪?

主動報備的核心目的在於「自首」「證明非故意」。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相關規定精神。雖然誤用發票不一定直接適用逃漏稅的補稅免罰,但實務上,國稅局對於「已主動報備並依規定處理」的營業人,在後續查核發現時:

  • 較有機會免予處罰: 最主要是避免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處以該筆銷售額5%的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也可能避免被認定為幫助他人逃漏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的風險。
  • 降低被認定為虛開發票的風險: 證明是作業疏失而非蓄意開立不實發票。
  • 有利於釐清責任: 當買受人持誤開發票申報扣抵被剔除時,營業人的報備紀錄可證明過失在己,非買受人責任,減少糾紛。
  • 展現良好納稅態度: 積極處理錯誤,國稅局在處理上通常會較為寬容。

反之,若未主動報備:

  • 被查獲時,高機率被開罰: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按該筆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即誤開的前期發票)之銷售額處5%罰鍰。罰鍰金額可能相當可觀。
  • 可能被追問是否幫助逃漏稅: 增加不必要的調查困擾。
  • 難以解釋為何未補開正確發票: 更容易被認定為管理不善或有其他意圖。

實務上常見的Q&A與注意事項

  • Q:誤用發票當下,可以直接在發票上劃掉期別,改成正確期別嗎? A:絕對不行! 統一發票記載事項(包含期別、字軌號碼)不得擅自塗改。塗改的發票視同不實發票,效力有問題,買受人無法用以扣抵,營業人也可能受罰。唯一正途是報備、收回作廢、補開正確發票。
  • Q:誤用的發票是「上上期」或更早之前的,處理方式一樣嗎? A:原則上處理的核心精神相同:報備、補開正確期別發票、收回誤開發票作廢、正確申報銷售額。但誤用的期別與實際交易日期相隔越久,處理起來越複雜,買受人可能已將該張錯誤發票申報扣抵或遺失,後續爭議可能較多。因此,發現錯誤務必立即處理
  • Q:買受人堅持不退還誤開的前期發票,說已經用來申報扣抵了,怎麼辦? A:首先,盡力溝通解釋,說明該張發票因期別錯誤,國稅局系統可能無法勾稽或會被剔除補稅,請其配合退回作廢並接受補開的正確發票。若買受人仍不退還:
    • 務必保留已通知對方並要求退回的證明(如存證信函、email)。
    • 自己公司端,補開正確發票的動作絕對要做(並在備註欄註明原誤開發票字軌)。
    • 在報備給國稅局的明細表中,明確註明該張發票「買受人已持以申報扣抵,拒退」。
    • 後續若該買受人被國稅局剔除補稅,是其需自行承擔的風險。營業人因已報備且補開正確發票,通常不會被連帶處罰(除非被證明是共謀)。
  • Q:誤開的是「電子發票」,處理方式一樣嗎? A:電子發票誤用前期字軌號碼開立的情況較少(系統通常會控管),但並非不可能(例如設定錯誤)。處理原則類似:
    • 發現後立即停止開立該錯誤字軌。
    • 盡快透過電子發票平台將該張誤開的電子發票註記為「作廢」或「空白作廢」(視平台功能)。
    • 補開一張正確期別字軌的電子發票給買受人,並在備註欄說明。
    • 同樣需要向國稅局辦理書面或線上報備(程序與紙本發票報備相同),提供誤開發票明細與相關說明。
    • 將該筆銷售額併入實際交易當期申報。
  • Q:報備後,國稅局一定會回函嗎? A:不一定。尤其是線上報備,系統可能僅顯示「申辦成功」或提供收執編號。書面報備受理後,有些稽徵所會開立收據或簡易回條。重點在於保留好你的報備文件副本、線上申辦成功畫面或收據、以及後續處理(補開發票、作廢發票)的所有證明文件。 這些都是未來萬一有爭議時的自保利器。
  • Q:如何避免未來再發生誤用情形? A:建立良好的內部管理SOP:
    1. 明確標示: 在每本空白發票封面,用大字、明顯顏色標註所屬期別(如:112年7-8月期)。
    2. 分區存放: 將不同期別的空白發票,分開不同的抽屜、櫃子或區域存放。當期發票放在最方便拿取的位置,上期未用完的發票立刻收到另一個標示「前期未使用發票」的專區封存。
    3. 期末盤點: 每期營業稅申報後,立即盤點剩餘空白發票數量,並將其封存至「前期」區域。
    4. 月初提醒: 設定月曆提醒或系統提示,在每個新發票期開始日(奇數月1日),提醒相關人員更換當期發票。
    5. 人員訓練: 加強對開立發票人員(特別是新人)的訓練,強調期別辨識的重要性及誤用的後果與處理程序。

結語:誠實面對,積極處理是上策

誤用上期統一發票,雖然是常見的作業疏失,但絕不能輕忽或心存僥倖認為不會被發現。國稅局透過發票字軌的勾稽系統,要查獲這類錯誤並非難事。與其事後被動挨罰,不如主動出擊,依照財政部規定的程序,誠實地向國稅局報備,並確實完成後續的補開正確發票、收回作廢(或註明無法收回)及正確申報等動作。這不僅是遵守稅法規定,更是對自己公司財務管理負責,也保障了與客戶間的交易誠信。

記住關鍵口訣:「停用、清查、報備、補開、收回作廢、正確申報」。只要按部就班處理,這個令人頭痛的失誤,就能化險為夷,將風險與可能的損失降到最低。下次如果不小心手滑拿錯本,深呼吸,別慌張,拿出這篇的步驟,一步步處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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