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者注意!登記變更與工程人員離職的關鍵實務
從事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的朋友都清楚,這行當最怕兩件事:登記程序卡關,還有專任工程人員突然離職。前者可能讓業務停擺,後者更可能導致工程違法停工。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些實務上常遇到的狀況,以及如何合規處理。
記得去年臺中某小型營造廠的例子嗎?因為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未通報,被主管機關查獲後勒令停工三個月,損失超過千萬。這種案例在業界時有所聞,關鍵往往在於對法規細節不夠熟悉。
一、土木包工業與營造業的基本區別
在臺灣,這兩類業者常被搞混,但其實管理方式大不同:
土木包工業的特點
- 只能承攬 90萬元以下 的小型工程
- 不需具備營造業登記證
- 由地方政府建設局管轄
- 資本額門檻較低(通常10萬元以上即可)
營造業的分級管理
分甲、乙、丙三級,像臺北101那種工程當然要甲級營造廠才能接。分級標準主要看:
- 資本額(丙級500萬/乙級1500萬/甲級2250萬)
- 專任工程人員資歷
- 過去工程實績
用白話講,土木包工業像是工程界的便利商店,接社區小型修繕;營造業則是百貨公司等級,分層負責大型建案。
二、設立登記的實務細節
準備文件的常見疏漏
最近幫朋友處理新北市的營造業登記,發現最容易漏的三樣文件:
- 專任工程人員的執業執照影本(需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公司章)
- 資本額證明(銀行餘額證明需在申請日前15日內開立)
- 商業登記預查名稱核准書(名稱有”營造”二字需先核准)
現場送件的小技巧
在臺北市商業處送件時,承辦人員私下提醒:
“早上10點前送件,當天就能知道缺漏什麼;下午送件通常要隔天才通知。”
遇到文件補正時,記得在補正函寫清楚”修正對照表”,承辦人員最怕收到整疊重印卻沒標註修改處的文件。
三、登記變更的三大情境
公司基本資料變更
地址遷移是最常遇到的狀況。去年高雄某廠商搬遷沒辦變更,結果公文寄到舊址錯過補正期限,被罰了3萬元。要注意:
- 地址變更需檢附新址的房屋使用同意書
- 同一縣市遷址需30日內辦理
- 跨縣市遷移等於重新申請登記
負責人異動
當公司換頭家時,新負責人需具備:
- 三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證明
- 最近三個月內的良民證
- 勞保投保明細(確認非其他營造廠專任人員)
資本額調整
資本額增加要附存款證明;減少則需登報公告並取得債權人同意書。曾有業者減資時漏登報,被要求補公告延誤了兩個月。
四、專任工程人員離職的危機處理
這是業主最頭痛的問題,處理不當可能吃上《營造業法》第66條的罰則(6-30萬元罰鍰)。去年桃園的案例就是離職程序出問題:
某丙級營造廠的張工程師在3月1日遞辭呈,老闆當天就簽准。但直到3月15日才通報主管機關,結果3月10日工地被稽查發現沒有專任人員在場,最後被開罰9萬元。
正確處理五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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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期啟動: - 收到辭呈當日就要啟動找人程序
- 法定預告期通常30天(依年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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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軌通報: - 向地方建設局(或工務局)通報
- 向營造業公會備案
- 線上通報系統現在很方便,但建議同步寄紙本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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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人黃金期: - 離職生效日起15日內要遞補新人
- 可先找符合資格的技師”暫時兼任”,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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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清單必備: - 工程圖說簽認紀錄
- 施工日誌核章狀況
- 材料檢驗文件
- 最好製作交接清冊三方簽署(離職者、接手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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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紀錄更新: - 勞保退保日期要精準對應離職日
- 新人的勞保加保證明需隨申請文件檢附
 
五、政府資源的活用技巧
免費諮詢管道
- 各縣市工商輔導中心:提供登記文件預審服務
- 營造業公會:每月有法規說明會(臺北市公會甚至提供模擬查核)
-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下載各類申請書範本
線上申辦的眉角
現在內政部營建署的”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可辦大部分登記,但要注意:
- 上傳檔案需為PDF格式(jpg檔常被退件)
- 用IE瀏覽器容易卡住(建議改用Chrome)
- 下午3點後系統較順暢(上午常塞車)
六、業界常見的誤區整理
關於證照掛靠
“借牌”文化在業界時有所聞,但去年修法後罰則加重。新北市去年就查獲某技師同時在五家公司掛名,結果:
- 技師被廢止執業執照
- 五家營造廠各罰20萬元
- 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變更登記的時效陷阱
很多人以為變更在”核准日”生效,其實法規明定:
- 地址變更:以遷入日為準
- 負責人變更:以交接日為準
- 資本額變更:以銀行入帳日為準 時效抓錯可能導致稅務申報錯誤。
七、離職衍生問題的預防措施
競業禁止的合理約定
要約束專任人員跳槽到競爭對手,合約需載明:
- 補償金(通常不低於原薪資50%)
- 限制期間(最長不得逾兩年)
- 明確地理範圍(例如不得在同縣市同級營造廠任職)
工程延宕的責任釐清
若因人員離職導致工程延誤,記得:
- 立即發文給業主說明不可抗力因素
- 保存徵才過程紀錄(證明積極補人)
- 向公會報備爭取協調 曾發生過離職工程師帶走施工日誌,導致廠商無法證明進度而遭罰的案例,重要文件記得設定權限管理。
結語: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與其事後補救,不如建立預防機制。建議每季檢視:
- [ ] 專任人員證照效期(避免過期未換證)
- [ ] 登記證照懸掛位置(應在辦公室明顯處)
- [ ] 備用人員名單更新(至少儲備2-3位合作技師)
- [ ] 法規異動追蹤(訂閱各縣市建管處電子報)
有位在臺南經營三十年的老廠長說得好:”這行要長久,合規不是成本而是投資。” 與其擔心突發狀況,不如把這些程序轉化成企業的管理優勢。畢竟能妥善處理人事變動和登記程序的廠商,往往也是工地管理最穩當的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