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流程實務與權益關鍵
當耕地租約走到終點
臺灣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超過一甲子,這項歷史性政策曾穩定無數農耕關係。隨社會變遷,部分租約因繼承、土地開發或耕作意願改變面臨終止。終止登記不只是法律程序,更牽動地主與佃農數十年的權益連結。
終止登記的核心要件
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租約終止需符合三類條件:
- 合意終止:雙方簽署終止同意書,須載明「自願終止」並經公證
- 法定事由:包括承租人死亡無繼承人、耕地轉用非農業、積欠地租達兩年等
- 法院判決:經訴訟確認租約關係消滅
實務上最常見爭議在「耕地轉用」認定。曾有位桃園地主申請終止,因承租人在農地上堆放資材被認定「非耕作使用」,但承租人主張屬農務所需,最後需由農業單位會勘出具證明。
登記五步驟與地政作業
第一步:文件備齊
- 終止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正本
- 耕地位置圖(需標示地號)
- 雙方身分證明(法人需登記函)
- 舊租約影本(遺失需附切結書)
第二步:地政事務所送件
至土地所在地地政所填寫「耕地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臺中曾有案例因跨縣市地主誤送戶籍地地政所,延宕三個月,切記「土地管轄優先」。  
第三步:審查要點
承辦人員將核對:
✓ 租約是否屬三七五減租範圍
✓ 終止事由佐證文件完整性
✓ 欠租紀錄(調閱農會代收簿)
✓ 有無設定他項權利  
第四步:公告程序
依法需公告三十日,公告地點包括:  
- 地政事務所佈告欄
- 耕地所在地村里辦公處
- 地政所網站(部分縣市已實施)
第五步:註記完成
公告期滿無異議,地政所將在土地登記簿標註「租約終止」,並通知雙方領取結果。宜蘭曾有佃農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主張地主未給合理搬遷期,最終由調解委員會介入協商。  
權利義務關鍵提醒
地主注意
- 終止後若立即轉售,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但符合自用條件可適用優惠稅率
- 原承租人得請求「改良費用補償」,如水利設施、土壤改良等支出
- 未給合理搬遷期可能遭判賠償(最高法院92年判例)
佃農權益
- 可請求地主補償未收穫農作物(需於終止協議書載明估算方式)
- 耕作機具搬遷費可協商分擔
- 終止登記完成前,耕作權仍受保障
常見實務困境
文件不全:早期租約多為手寫,若遺失需由四名以上鄰地耕作人證明租賃關係,並附切結書。雲林虎尾地政所曾統計,三成案件卡關在此。
繼承問題:承租人死亡後,若繼承人持續耕作,地主需對全體繼承人發終止通知。高雄案例顯示,漏列一名海外繼承人,導致程序無效。
數位落差:年長佃農不熟悉線上申請,建議委託各地農會輔導窗口協助書件準備。
行政救濟管道
若對終止登記結果不服:
- 向地政所提書面異議(需附新事證)
- 申請鄉鎮市公所調解
- 提起民事確認租賃關係訴訟
屏東曾有地主因未舉證承租人積欠地租,終止登記遭駁回,經補齊農會催繳紀錄後翻案。
稅務連動影響
完成終止登記次年:
- 地主:地價稅恢復一般稅率(原適用耕地特別稅率)
- 佃農:停繳田賦(原由承租人負擔)
 需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避免溢繳或欠稅。
新制便民措施
2023年起,部分縣市試辦「終止登記線上查詢」:
- 臺南:掃描申請書QR碼追蹤進度
- 新北:電子謄本自動註記租約狀態
- 彰化:結合戶政系統驗證身分,減少攜帶證件
傳統農業縣如嘉義、苗栗仍維持書面作業,建議事先電話確認流程。
讓土地走向下一階段
耕地租約終止是產權歸屬的轉折點,更是臺灣土地歷史的縮影。曾有老佃農交還土地時,將一包培養四十年的土壤交給地主:「這塊地養活我三代人,現在完整還給你。」理解程序背後的意義,才能讓每筆登記不僅合法,更合乎人情。